上海医师协会的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上海市医师协会,英文为Shangha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SHMDA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条 上海市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卫生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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