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Be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HBMDA.
第二条 本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为主(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经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省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丁字桥路100号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开展医师注册前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四)接受或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和交予的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工作中有关技术性、学术性、服务性的工作。
(五)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保障医师依法执业。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取缔不具备医师资格的行医活动。
(六)开展对医师的医学终身教育。
(七)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九)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十)开展国际或国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十一)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十二)调查并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三)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三)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会员;
(四)荣誉会员:为我国或省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荣誉会员除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医学|教育网整理;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受本会宗旨所体现的对执业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应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省医学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卫生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卫生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卫生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生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采用中国医师协会会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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