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英文名称为Society of Burn Surgery of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BSCMDA.
第二条 本协会为中国医师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以注册的烧伤科执业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烧伤科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烧伤科专业医师业务技能培训、学术交流、考核与资格认证等手段,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对地方专业医师协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是中国医师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法接受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Member)
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是我国烧伤科医师之家,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是烧伤科医师分会的主体成员,每名已经在我国注册为烧伤科执业医师或接受过我国烧伤科专科医师(住院医师)培训并通过考试与考核、获得烧伤科专科医师资格,并且正在从事本专业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资格成为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烧伤科医师分会将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学习、资格考试、维权与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帮助,提高专科医师业务水平,维护会员的权利。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有义务接受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主动参加协会举办的业务和学术活动,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和我国的健康事业。
第六条 会员的资格:具有我国执业医师资格,已经注册为烧伤科执业医师或通过我国医师协会组织的专科医师培训、相关考试与临床技能考核,获得国家机构认可的烧伤专业执业医师资格,正在从事本专业临床医疗工作或与从事本专业有一定关联的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人员,本人愿意参加本协会,接受烧伤科医师分会的管理规定并按时交纳会员费,经省、市、自治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由烧伤科医师分会最终确认。
第三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Committee Member)
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会。负责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烧伤科医师分会工作,代表地方会员参加全国烧伤科医师分会选举,产生全国烧伤科医师分会领导机构,接受全国烧伤科医师分会的领导,协调全国范围内开展本专业医师医学教育、业务培训、资格认证、维护医生权利等业务活动。
委员在各自所在的省、市、自治区选举产生烧伤科医师分会地方协会,委员有义务和责任参加全国烧伤科医师分会的年会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七条 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委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资格;从事烧伤专业临床医疗、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本人自愿成为协会委员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烧伤科医师分会资格委员会审查合格。委员会应年轻化,并引入工作考核概念。首届常委由筹备专家、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商议产生。
第八条 资深会员与荣誉会员:在全国烧伤界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年龄超过58岁者为资深委员;符合上述条件,年龄超过65岁者为荣誉委员。
第九条 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席位单位:所在医院科室符合分会委员条件,而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专科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不具备委员资格者,该科室(或医院)为委员会席位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有权参加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大会,但是不享有分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常务委员(Executive Committee Member)
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组织的常设机构,是烧伤科医师协会的核心领导机构,负责烧伤科医师分会的日常项目安排、决策等事务。由全国各省市杰出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烧伤科医师住院医师培训、医师资格审查、考核、资格认证,学术交流与医师业务培训等。
第十条 常务委员的组成: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的杰出代表,在我国烧伤界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热爱烧伤事业,热心为协会工作动。首届常务委员由筹备组专家提名,中国医师协会批准。后期常务委员由上一届常务委员提名,集体讨论通过后,中国医师协会批准。常委负责组织各地委员及会员开张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医学|教育网整理:由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提名,烧伤科医师分会全体常务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
第十二条 烧伤科医师分会副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6名,秘书1名(不一定为常务委员)。秘书一般由协会主任委员指定。如秘书在任内履行职责不力,主任委员有权向常委会提出更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出新人选,常委会讨论产生。
第十三条 选举地区医师协会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具有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资格;由各省、市、自治区会员全体会议推选产生该地区的委员;
第十四条 选举地区医师协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条件和产生办法与任期:由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分会会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地方烧伤科医师协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兼任常务委员),委员5-8名,经烧伤科医师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首届地区医师协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命由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分会常务委员提名,集体讨论决定。任期三年,可连任两次,任职结束后3年内不得再次任职。
第五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Chairman of the Board)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任职条件:具有烧伤科委员资格;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在全国烧伤界有较高知名度,正在从事烧伤科临床医疗与教学工作;所在科室在我国烧伤界有较强的影响力;热爱协会工作。设协会主任委员1名。首届主任委员由筹备组专家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协商指定,后期主任委员由上一届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务委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中国医师协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产生与任期:在换届后第二年召开的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全体委员大会上进行下一届主任委员和年会主席选举工作;由申请人自己向当年的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发表竞任演讲。全体与会委员无记名投票,获得相对多数者成为烧伤科医师分会当选主任委员。分会主任委员任期为三年;任期内成绩突出者可连任一次,任职结束后3年内不得再次任职。分会主任委员所在科室正式在职人员不得在当年接任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职务。举办年会的科室负责人为年会主席,由本人申请,全体常务委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批准,时限为一年。
第十七条 分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权利:负责烧伤科医师分会的业务活动;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委托相关机构管理财务;向烧伤科医师分会司库提交财务运行详细资料并接受质询;独立支配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基金;下一届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的提名;向下届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主任委员的工作内容:在全国烧伤科医师年会上向全体会员述职;汇报任职期间烧伤科医师分会活动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任职期间财务运作情况;接受全体与会人员质询;主持全体常务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当选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主持全体委员大会,主持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司库;审查任期年度烧伤科医师分会活动项目,组织烧伤科医师分会常务委员开展业务工作;向当选主任委员移交工作;接受当选主任委员的致意、荣誉。
第六章 司库(Treasurer)
第十九条 司库是烧伤科医师分会的财务总管,负责记分会财务运行账目,并且将记录帐目按照分会管理规定规定向年会全体委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司库的任职资格:具有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资格;同意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与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不存在经济利益联系;经烧伤科医师分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司库的产生与任期:由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提名,常务会委员集体讨论产生;烧伤科医师分会司库任期一届;如司库在任内无法履行职责,由本人或主任委员向常务委员提出更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出新人选,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烧伤科医师分会司库的责任、权利:司库具有烧伤科医师分会委员资格。在定期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上确认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的财务报告正确与否;在定期召开的全国烧伤科医师大会上向全体委员、会员述职;接受全体与会人员质询;向当选司库移交工作。
第七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的活动(Activities)
第二十三条 烧伤科医师分会的工作内容:本专业的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等学术活动,本专业医师水平考试、医师资格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资格认证,提议吊销本专业医师资格证及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资格。维护本专业医生的权利,参加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等。
第八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的委员会(committees)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 committee):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任职资格: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深委员或荣誉委员资格,从事烧伤工作或科室管理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协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大会选举产生。
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大会选举产生。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负责审查协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司库、执行委员、常务委员候选人资格;负责审查全国委员任职资格;负责审查年会主席候选人资格。负责审查会员资格,负责审查优秀医师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
顾问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任职条件: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深委员或荣誉委员资格;从事烧伤工作或科室管理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中国三级甲等医院烧伤科主任职务;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协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务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顾问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老专家们的工作热情和能力,为分会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协助烧伤科医师协会开展医师培训、考核、学术交流、自律与维权等业务活动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六条 维权与自律委员会
维权与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任职资格: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深委员或荣誉委员资格,从事烧伤工作或科室管理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维权与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大会选举产生。
维权与自律会委员的地区分配:各省、市、自治区至少有一名委员。
维权与自律委员会的职责: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开展分会的维权与自律活动,为本专业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监督分会的活动符合法律程序并遵守中国医师协会及烧伤科医师分会的管理规定。受理全体委员的各种提案,提交年会进行必要的讨论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委员会(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ommittee)
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任职条件: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格;从事烧伤业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并招收过研究生;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培训与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责:在协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和推广行业规范、住院医师培养方案,负责医生资格考试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负责医生继续教育与业务技能培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事务委员会(International Affairs Committee)
国际事务委员会委员与主任委员任职条件: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格;从事烧伤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有国外一年以上的学习经历并且可以具有流利的英语交流能力;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国际事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全体常委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国际事务委员会会员:凡具有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者均可以向委员会申请成为会员。
国际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负责协会的国际交流活动;负责与国际相关医师协会机构建立业务联系;负责组织协会委员参加,对申请获得中国大陆烧伤科临床医师资格的外国医生进行考核认证;负责国际学术活动,包括国际科研协作等。(港澳台?)
第二十九条 发展委员会(Development Committee)
发展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任职资格:具有医师协会委员资格;从事烧伤工作或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人愿意承担工作,并接受本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
发展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顾问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常委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地区名额分配:原则上各省、市、自治区至少有一名委员。
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在协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与医药企业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关系,争取企业对协会各项业务活动的支持,包括对年会、继续教育学习班、出版物等的赞助医学|教育网整理,积极进行烧伤科医师分会社会形象的宣传,筹划与具体负责每年度的学习班、业务技术培训班等。
杂志(Journal):烧伤科医师分会在条件成熟时创办本专业杂志。杂志编辑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报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建立分会网站,使之成为会员服务平台。
第九章 中国烧伤科医师年会
第三十条 年会主席:是由全体委员自由选举产生、负责筹办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年会的具体负责人,业务上服从协会主任委员的领导。大会主席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在每年定期召开的全国烧伤科医师年会全体委员大会上,由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主任委员主持,听取年会主席述职,同时选举产生下一年度当选主席。
第三十一条 年会主席任职资格:具有中国医师协会烧伤科医师分会会员或资深会员资格;身体健康;正在从事烧伤专业临床医疗工作;遵守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并自愿申请参加竞选。
第三十二条 年会主席产生办法:申请人于年会开幕日期之前向协会主任委员提出书面申请;协会主任委员将申请人资料转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在年会举行的全体委员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全体与会委员每人一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相对多数选票数的申请人获得为下届年会主席资格。
第三十三条 年会主席的职责与权利
(1)组成年会组委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主持召开当年度的中国烧伤科医师年会;
(2)提出年会预算案,提交协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医学|教育网整理;
(3)在年会上汇报年会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汇报;
第十章 烧伤科医师分会管理规定的增加与修改
第三十五条 修正案的提出:在全国烧伤科委员大会上提出修正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常务委员四人(包括四人)以上提出;
第三十六条 修正案的表决:与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当年正式委员成员总数的2/3,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参会成员2/3投票赞成修正,此条款修正案通过;参会成员同意修订得票数少于2/3,修正案被否决。
第十一章 烧伤科医师分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会费,为协会主要经费来源,全体会员(荣誉委员除外)均应主动及时缴纳;逾期3个月未交者,予以书面提醒一次;逾期6个月未交者,视为主动退出协会。同时不再承担协会内的职务,不享有协会提供的任何服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对贡献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宣传;
第三十八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其他合法收入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