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师分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 选举和罢免分会委员;
(三) 审议和批准分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分会实行大委员会制,由130名委员组成分会委员会医学|教育网整理。分会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委员成员因故空缺时,可经常委会推荐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核后增补。委员应是在本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广大口腔医务工作者,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医师协会会员。
委员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推选或聘任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医学|教育网整理,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若干人。担任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一般应是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的产生应当考虑地区分布需要。会长可提名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1人,并经常委会确认通过。可根据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医师协会审查批准方可任职。副会长、常务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卸任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机构工作,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会长或总干事代理会长主持工作并报中国医师协会备案。
会长不得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同级机构的会长职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医学|教育网整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学术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工作组。报中国医师协会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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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口腔医师分会会员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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