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执业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20—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距离上个医师定期考核已满三年或首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并注册执业满3年未参加过医师定期考核,现注册在我市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含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参加主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年度
考核周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1.根据《实施细则》,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后报相关考核机构复核。
2.各医疗机构及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医生完成征兵体检、医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纳入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评定范畴。
四、考核方式
(一)简易程序
1.2011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2020—2022年度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业(助理)医师(含离、退休后继续执业的医师),且未参加2020—2021年度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的;
2.2011年1月1日以后、2018年1月1日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即执业时间满5年未满12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未参加2020—2021年度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1)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的;
(2)2020—2022年度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指市级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表彰、获奖或科技成果奖第一顺序人等);
(3)2020—2022年度参加过卫生援陕、援疆、援青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2020—2022年度通过晋升本专业上一级技术职称考试的;2020—2022年度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2020—2022年度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等。
(二)一般程序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执业时间未满12年,不符合上述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中第一种情形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且未参加2020—2021年度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的;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执业时间满5年但未满12年,不符合上述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中第二种情形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并在岗执业,且未参加2020—2021年度执业医师定期考核的;
3.2020—2022年度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过医疗事故等);
4.上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5.不按要求参加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转岗)培训的。
五、考核机构
具体考核机构及所负责单位见附件1。
六、考核实施
(一)考核申报与复核
1.执业机构负责申报,确认考核对象个人信息,按规定对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签署意见后向考核机构申报;
2.考核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师提交的考核申请进行审核,对执业机构提交的医师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
1.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由市医学会统一命题进行考核,原则上按照《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进行考核;
2.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注册2个及以上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均考核最后一个执业范围;
3.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三)考核结果
1.考核评价工作采用《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执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一项不合格,均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2.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医师,由其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文件向提出考核机构申请,经同意后,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应完成考核,否则认定不合格;
3.被考核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结果的,该考核周期为不合格,并采取一般考核程序进行定期考核三个周期;
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医师定期考核报名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2);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020年—202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证明;
4.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提供相关依据证明资料;
5.个人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其中需包含考核周期内相关统计数据;
6.《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见附件12),医疗卫生机构留存备查。以上2—6材料均一式二份,由医师所在执业机构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所在机构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单位填报的合格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不合格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报所属的考核机构(原件现场审核)。考核机构审核无误后,将汇总表报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备案。
八、工作要求
1.各执业机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各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实施细则》要求,完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确保2020—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3.多点执业医师所在的其他执业地点,要主动配合执业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工作,出具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不良行为等考核内容;
4.各医师注册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医师行为记录、医德医风记录、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等,要于2022年12月20日—25日期间,根据公示的考核结果及时将结果录入医师注册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板块,卫生窗口要及时对录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各医疗机构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及时为通过考核的医师办理2020—2022年定期考核结果盖章;
5.市医学会要在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试;各考核机构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见附件2—7,10—12)报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学会)。联系人:沈建君, 电话:86803771—8012。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及负责考核单位
2.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表
3.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结果登记表
4.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登记表
5.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结果汇总表
6.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汇总表
7.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缓考人员汇总表
8.江阴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9.江阴市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考核机构汇总表
10.江阴市医师提前定期考核申请表
11.个人信用承诺书
12.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医疗机构部分)
相关附件下载:澄卫通〔2022〕215号(关于开展2020—2022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江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