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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抽样规定:
一、为做好进口药材的抽样管理工作、保证进口药材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二、进口药材抽样由承担该品种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负责进行。申请人应当负责抽样所需的工具和场地的准备、以及抽样时的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事项。
三、同一合同、药材名称、产地或出口地、包装规格、唛头标记以及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