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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注:此条为生产、销售假药特有)
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
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
④生产、销售、使用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
⑤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以上即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从重处罚的情节”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