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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
日前,河南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年底,河南初步形成符合实际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和养老保障政策体系,初步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到2025年年底,全省普遍实行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基本建立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机制。
《意见》指出,引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人事代理等方式,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和贫困偏远地区,优先覆盖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土在岗乡村医生,优先覆盖公有产权村卫生室,确保村卫生室正常运行。
据悉,河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统一组织为受聘乡村医生办理医师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受聘乡村医生应当根据乡镇卫生院派遣到辖区村卫生室工作,接受乡镇卫生院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管理,可按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经费补助政策不变。乡镇卫生院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