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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讲义 |
17年讲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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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乡村医疗服务中的心理问题
(二)心理治疗的主要方法
1.精神分析疗法(psychoanalytic therapy)是由奥地利的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他以精神动力学理论为基础,主张通过内省的方式,以自由联想、精神疏泄和分析解释的方法,把压抑在“无意识”中的某些幼年时期的精神创伤或痛苦的体验挖掘或暴露出来,从中发现焦虑根源,启发并帮助患者彻底领悟而重新认识它,从而改变原有的病理模式,重建自己的人格,达到治疗目的。
(1)自由联想:在进行自由联想(free association)之前,要让患者打消一切顾虑,想到什么就讲什么,鼓励患者按原始的想法讲出来,不要怕难为情或怕人们感到荒谬奇怪而有意加以修改。因为越是荒唐或不好意思讲出来的东西,却有可能是最有意义并对治疗方面的价值最大。在进行自由联想时,要以患者为主,医生不要随意打断。当然在必要时,医生可以进行适当的引导。自由联想的疗程颇长,一般要进行几十次,不能只进行几次就完全解决问题。因此,事 先应向患者说明并取得较好的合作。在治疗过程中,也可能发生阻抗、移情或反复现象。要鼓励患者坚持,以达到彻底解决心理症结而痊愈的目的。
(2)梦的分析:弗洛伊德认为“梦乃是做梦者潜意识冲突欲望的象征。”精神分析学派还认为“梦并非无目的、无意义行为,而实际上是代表个人愿望的满足。”此外,移情技术的使用在精神分析治疗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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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乡村医疗服务中的心理问题
(二)心理治疗的主要方法
删除1.精神分析疗法相关内容 |
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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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乡村医疗服务中的心理问题
五、医患沟通
4)善用问句、引导话题
5)及时和恰当的反应 |
第二节乡村医疗服务中的心理问题
五、医患沟通
4)善用引导话题
5)恰当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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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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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学伦理学
(四)什么是医学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则是迅速发展的生物医学对传统医学道德价值观念挑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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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学伦理学
(四)什么是医学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则是主要关注现代生物医学对传统医学道德价值观念挑战及其所引发的伦理问题。 |
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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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医学伦理学
(四)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公正包括报偿性公正、程序性公正和分配性公正,而分配性公正又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 |
第二章医学伦理学
(四)公正原则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公正又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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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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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教育理的伦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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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教育与健康管理的伦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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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一节执业医师法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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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一节执业医师法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添加: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了修正。 |
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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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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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添加: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对《母婴保健法》进行了修正。 |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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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三)禁止性规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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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第二节母婴保健法
删除此内容 |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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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三、基层卫生机构对于严重精神障碍康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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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规
三、基层卫生机构对于严重精神障碍康复的义务
添加:
精神障碍康复,是指对精神障碍患者尽可能利用药物、社会、执业、经济和教育的方法使残疾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
P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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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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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添加: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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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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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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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灭菌,是指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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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传染病防治法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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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传染病防治法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添加: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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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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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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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添加: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会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会、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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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的医疗救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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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的医疗救治活动
添加: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意思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
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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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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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添加: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调整: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6条。 |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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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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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二、疫苗的分类
添加
(二)第一类疫苗的分发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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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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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三、疫苗接种
(一)预防接种单位
只有两点 |
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三、疫苗接种
(一)预防接种单位
添加
2.疫苗的接收和购进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件》规定,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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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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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三、疫苗接种
(二)医疗卫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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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三、疫苗接种
(二)医疗卫生人员
添加: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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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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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四、不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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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四、不属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添加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的补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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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添加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了修订。 |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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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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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药品管理法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添加:
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 |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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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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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添加: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 |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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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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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添加: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
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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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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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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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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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中医药条例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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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中医药条例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添加:
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重要技术人才。
承担中医药专业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