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报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2022〕320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初级
1.药(技)士
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2.药(技)师
(1)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2)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护师
(1)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2)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3)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二)中级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3.主管护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4.主管药(技)师
(1)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5)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工作满7年。
(三)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4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24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考试。
4.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1.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或学位。
2.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申报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文件精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考试成绩管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3.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发证。
(四)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三)点第3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须是全科医学(301)、全科医学(中医类)(302)和社区护理(373)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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