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不含中医药专业高级职称,下同)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四川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护、药、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2.建立完善实践能力评价指标。针对卫生行业实践性强的特点,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对于临床医师,将门诊工作时间、收治患者数量、手术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并发症发生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探索引入患者对医师的评价指标。对于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将流行病学调查、防控处理、疾病监测、实验室检测检验、健康教育、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现场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护理人员,将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工作量、护理质量和教学督导、危重患者抢救、主持护理疑难病例讨论、主持护理专科查房、护理会诊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护理实践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教学培训、患者安全、质量改善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于药学人员,将调配处方、处方点评、药学门诊、药物重整、静脉药物配置、医院制剂、药物质量监测、用药监测、药学监护、药物临床试验、药事管理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药学监护率、制定药物治疗方案能力、保障药品质量能力、维护患者安全用药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对医学技术人员,将技术操作、设备检测和维护、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生物安全工作数量等作为申报条件,将实践能力、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能力等作为评价指标。
3.实行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本专业的手术视频、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学术论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4.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5.实行省级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评审权下放的地区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全国统一考试,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卫生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卫生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开展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2.畅通职称评价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3.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建设,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优化完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职称申报评审的规范化,大力推行网上申报、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卫生职称考试和评审实行评聘分开,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有序流动。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实行评聘结合。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考试和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考试、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五)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1.激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合理设置体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对艰苦边远地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时,按照艰苦边远地区类别予以倾斜。落实对口支援艰苦边远地区激励政策。
2.优化基层职称考评范围。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单独设置“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卫生中、高级职称仅在考试评审县(市、区)域内向下或平行流动时有效,向省、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县(市、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并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时,应另行依规取得全国统一的卫生中级职称、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
3.落实基层人才激励政策。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中级职称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4.完善基层职称评价标准。对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省定合格标准(所取得资格简称“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对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单独设立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组,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5.落实服务基层制度。执业医师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经历。援外、援藏、援彝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六)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州)。下放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给各市。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政策。
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可试点开展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下放评审权的市(州)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加强全过程监督。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对下放评审权的市(州)和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形成发展合力,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二)精心组织,稳慎推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着力把握好卫生职称制度改革方向,把推进卫生职称制度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
各地、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称政策的宣传与解读,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知晓、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川卫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卫生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2-1.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医疗类)
2-2.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护理类)
2-3.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药学类)
2-4.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技术类)
2-5.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附则
3.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附件1
四川省卫生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医学工程技术、卫生管理专业必须通过参加我省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医师报考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四、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士(师):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技士(师):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技士资格考试。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管医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参加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参加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六、首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报名条件中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考。
八、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2-1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医疗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注册并从事医疗、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师。适用专业包括:
临床类:全科医学、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神经内科学、肾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传染病学、结核病学、职业病学、精神病学、老年医学、变态反应学、临床营养学、采供血医学、健康管理、普通外科学、骨外科学、运动医学、泌尿外科学、胸心外科学、神经外科学、烧伤外科学、整形外科学、小儿外科学、麻醉学、疼痛学、皮肤与性病学、康复医学、妇产科学、妇科学、产科学、计划生育学、妇女保健学、儿科学、儿童保健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肿瘤放射治疗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介入治疗学、病理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口腔类: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正畸学。
公共卫生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评价方式
副主任医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主任医师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取得相应类别医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管)医师职务满7年。
2.主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要求。
临床、口腔专业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公共卫生专业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3。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达到申报专业相应类别工作量要求。
1.门诊工作量达到规定单元数*20人次(患者人数)及以上的,且门诊时间须达到300天及以上。
2.四级手术量达到规定手术/操作人次数量1/4及以上的。
3.主要从事医疗业务管理工作,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级为A及以上的,申报专业工作量达到规定数量1/2及以上的。
(八)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选择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详见附表4。
(九)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继续医学教育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十)进修学习要求。
临床、口腔类医师,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的,须到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3个月;其余医疗机构的,须到上级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6个月。
公共卫生类医师,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类医师除外)。
(十一)对口支援要求。
省、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和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前,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经历。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二)健康科普要求。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1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
四、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一)临床、口腔类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患者,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员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CMI值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主治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二)临床、口腔类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员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师执业能力的评价。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CMI值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副主任医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三)公共卫生类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医师的经历。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调查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等方面,包含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内容。
(四)公共卫生类主任医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医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调查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循证决策能力、科研教学能力等方面,包含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内容。
附表:1.临床、口腔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2.临床、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3.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4.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附表1
临床、口腔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序号 | 评审专业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 手术/操作人次 | 门诊工作量 | 出院人数 (有病房) | 手术/操作人次 | ||
1 | 全科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2 | 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心血管内科学 (心电诊断学) | 签发报告5000份 | 签发报告5000份 | |||||
4 | 呼吸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支气管镜2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支气管镜200人次 |
呼吸内科学 (高压氧治疗) | 参与诊疗500人次 | 参与诊疗400人次 | |||||
5 | 消化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内镜5000人次,其中镜下治疗手术至少500例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内镜5000人次,其中镜下治疗手术至少800例 |
6 | 神经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神经内科学 (神经电生理诊断学) | 签发报告5000份 | 签发报告5000份 | |||||
7 | 肾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8 | 内分泌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9 | 血液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10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11 | 传染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2 | 结核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3 | 职业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4 | 精神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5 | 老年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16 | 变态反应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17 | 临床营养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18 | 采供血医学 | 参与献血体检或献血不良反应处置1000人次 | 参与献血体检或献血不良反应处置1200人次 | ||||
19 | 健康管理 | 参与体检或健康管理30000人次 | 参与体检或健康管理20000人次 | ||||
20 | 普通外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21 | 骨外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22 | 运动医学 | 400个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个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23 | 泌尿外科学 | 400个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24 | 胸心外科学 | 300个 | 400人次(心外),600人次(胸外)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心外),400人次(胸外) | 400个 | 500人次(心外)、1000人次(胸外)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心外),500人次(胸外) |
25 | 神经外科学 | 300个 | 4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 | 400个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 |
26 | 烧伤外科学 | 300个 | 4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200人次 | 400个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 |
27 | 整形外科学 | 300个 | 手术/操作800人次 | 400个 | 手术/操作1000 人次 | ||
28 | 小儿外科学 | 400个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29 | 麻醉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30 | 疼痛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31 | 皮肤与性病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32 | 康复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5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1000人次 | ||
33 | 妇产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妇产科学 (生殖医学) | 400个 | 参与诊疗800人次 | 500个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34 | 妇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35 | 产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36 | 计划生育学 | 400个 | 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个 | 手术/操作1000 人次 | ||
37 | 妇女保健学 | 500单元 | 800单元 | ||||
38 | 儿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39 | 儿童保健学 | 500单元 | 800单元 | ||||
40 | 口腔医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41 | 口腔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42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43 | 口腔修复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44 | 口腔正畸学 | 4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35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300人次,诊疗3000人次(无病房) | 500单元(有病房),800单元(无病房) | 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诊疗4000人次(无病房) |
45 | 眼科学 | 400个 | 15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800人次 | 500个 | 2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1000人次 |
46 | 耳鼻咽喉科学 | 400个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47 | 肿瘤内科学 | 4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600单元(有病房) | 1000人次 | ||
48 | 肿瘤外科学 | 400个 | 6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400人次 | 500个 | 1000人次 | 出院患者手术/操作500人次 |
49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50 | 重症医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51 | 急诊医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52 | 放射医学 | 签发报告5000份 | 签发报告5000份 | ||||
53 | 超声医学 | 签发报告5000份 | 签发报告5000份 | ||||
54 | 核医学 | 签发报告2500份 | 签发报告3000份 | ||||
55 | 介入治疗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
56 | 病理学 | 签发报告4000份 | 签发报告4000份 | ||||
5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临床检验诊断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签发报告7500份 | 参与诊疗1000人次,签发报告 5000份 |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输血医学) | 参与诊疗1500人次 | 参与诊疗1000人次 |
备注: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
15位患者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师在任现职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2.肾内科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传染病、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专业医师上发热门诊、肠道
门诊的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
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专业的可选条件之一。
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和治疗)为呼吸内科专业的非必备条件。
6.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7.出院人数以参与或作为治疗组组长计算。
附表2
临床、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 | 基本病种覆盖率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基本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基本病种数的比例。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基本病种数/本专业基本病种总数×100%。 |
基本病种诊疗人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基本病种出院人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基本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疑难病种覆盖率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中覆盖的疑难病种数占本专业所有疑难病种数的比例。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出院患者覆盖疑难病种数/本专业疑难病种总数×100%。 | ||
疑难病种诊疗人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本专业疑难病种出院人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符合本专业疑难病种纳入条件的出院人数之和。 | ||
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 | 任现职以来,医师参与诊治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数。 |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分析计算。 | ||
病例组合指数(CMI) | 任现职以来,医师参与诊治的病例组合指数。 |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分析计算。 |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出院患者手术难度和例数 | 基本手术覆盖率 | 任现职以来,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数的比例。 | 任现职以来,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基本手术种类数/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种类总数×100%。 |
基本手术人次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施行的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任现职以来,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基本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疑难手术覆盖率 | 任现职以来,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种类数占所有疑难手术(含操作)种类数的比重。 | 任现职以来,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本专业手术(或操作)患者覆盖疑难手术种类数/本专业疑难手术种类总数×100%。 | ||
疑难手术人次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施行的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的人次数。 | 任现职以来,出院患者中医师施行的符合本专业疑难手术(或操作)纳入条件的手术人次数之和。 | ||
质量 安全 | 并发症 发生率 | 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医师诊治的出院人数的比例。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出院患者在住院期间因治疗或施行某种择期手术或操作而发生并发症的人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所有出院人数×100%。 |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资源 利用 | 平均住院日 | 平均住院日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时间。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时间消耗 指数 | 时间消耗指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治疗同类疾病所花费的时间情况。 |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分析计算。 | |
患者 管理 | 次均费用 | 住院患者次均 费用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平均住院费用。 | 任现职以来,医师诊治的某病种出院患者总住院费用/同期该医师诊治的同病种出院人数。 |
费用消耗 指数 | 费用消耗指数 | 任现职以来,医师治疗同类疾病所花费的费用情况。 |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分析计算。 |
备注:1.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
统计。
附表3
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指标定义及说明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专业类别 |
工作 时间 | 工作时间 | 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其中现场工作(含监测、流调、随访、督导、培训、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其中现场工作(含监测、流调、随访、督导、培训、讲座、咨询、义诊等活动)或在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 | 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专业技术工作 | 参与的各类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 | 根据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或由各级技术主管部门确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需要进行调查的各类工作。 | 任现职以来,参与的各类调查或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3个。 | 任现职以来,主持的各类调查或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量≥5个。 | |
撰写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工作简报、应急预案或风险评估报告数量 | 在参与的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材料。 | 任现职以来,参与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风险评估报告≥5个。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风险评估报告≥5个。 |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指标定义及说明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专业类别 |
专业技术 工作 | 制定的业务工作计划或技术指导方案数量 | 由各级政府、技术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本单位制定发布的用来规范或指导某项业务的计划和方案。 | 任现职以来,参与制定计划或方案≥2个。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或组织制定计划或者方案≥4个。 | 职业卫生、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参加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数量 |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而参加或从事的各项健康教育活动和健康促进活动。 | 任现职以来,参与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5项。 | 任现职以来,指导完成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5项。 |
备注:1.附表中工作时间为必备条件,其余工作量项目须至少具备一项。
2.参与的各类调查或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事件调查或处置的领队或主要参
与人之一(排名前3位),申报主任医师须为调查或处置的领队(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相关佐证)。
3.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调查的主审或报告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
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人第一名。
4.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监测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者或报告撰
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报告第一主审或报告撰写人第一名。
5.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及风险评估报告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预案(报告)的主要指导者或报告撰
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须为预案(报告)第一主审或预案(报告)撰写人第一名。
6.业务工作计划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工作计划主要指导者或计划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师职称
须为计划撰写人第一名。
7.技术指导方案中,申报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须为该技术指导方案的主要指导者或方案撰写人前三名,申报主任医
师职称须为方案撰写人第一名。
附表4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医疗实践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近五年收治患者CMI值大于本单位本专业同职称医师年平均值,或三、四级手术人次(限手术科室)大于本单位本专业同职称医师年平均值,且患者满意度>95%。 4.参与(排名前5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5.专题报告2份。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近五年收治患者CMI值大于本单位本专业同职称医师年平均值,或四级手术人次(限手术科室)大于本单位本专业同职称医师年平均值,且患者满意度>95%。 4.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5.专题报告2份。 |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师、实习学生10人次。 3.带教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0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5位)。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医师、实习学生20人次。 3.带教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20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3位)。 |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技创新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3位)。 4.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5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5位)。 11.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3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3位)。 11.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 专业方面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或专题报告2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排名前5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8.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或专题报告2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8.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带教进修生、下级医师、实习学生5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 1.带教进修生、下级医师、实习学生10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医师 | 晋升主任医师 | |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或专题报告2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排名前5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8.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显著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9.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2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10.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2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5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 1.主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临床病案5份(不同年度各1份)或专题报告2份。 2.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2个(须提供该病例病案)。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总结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适用)。 8.在攻克疑难病症救治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公认的。 9.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3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10.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3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5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
附件2-2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护理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注册并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适用专业包括: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采供血护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评价方式
副主任护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主任护师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取得护士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护师职务满7年。
2.主任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满5年。
(六)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护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
(七)工作量要求。
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八)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选择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工作业绩要求详见附表3。
(九)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继续医学教育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十)进修学习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十一)健康科普要求。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1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
四、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一)副主任护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患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师抢救本专业危重患者。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带教2名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护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附表:1.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2.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3.护理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附表1
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专业 |
护理 | 工作时间(临床、管理、教学) | 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采供血护理 (护理学) |
在岗工作量(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或护理管理岗护士) | 条 | 任现职以来,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480条;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累计≥30条。 | 任现职以来,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240条;或完成护理质量/教学督导记录累计≥60条。 | ||
专业技术工作量 | 次 | 任现职以来,年均参加抢救危重患者或主持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或主持专科护理查房或承担护理会诊或承担专题授课总计≥15次。 | 任现职以来,年均参加抢救危重患者或主持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或主持专科护理查房或承担护理会诊或承担专题授课总计≥25次。 |
备注: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产房、消毒供应中心、健康管理、门诊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具体岗位工作量要求参照相应岗位护士配备标准要求计算数量,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确定。
附表2
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单位) | |||||
技术能力 | 护理实践能力 | 护理案例 | 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护理案例。 | 以病案或案例记录签名为准(例) | |||||
疑难护理病例讨论 | 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 | 以讨论记录签名为准(例) | |||||||
护理查房 | 组织专科护理查房。 | 以查房记录签名为准(次) | |||||||
护理会诊 | 承担护理会诊。 | 以会诊记录签名为准(次) | |||||||
技术创新能力 | 新业务新技术 | 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形成的报告/操作视频/技术专利。 | 在院级以上备案项目(项) | ||||||
应急处置能力 | 危重患者抢救 | 参加危重患者抢救。 | 以病案记录签名为准(次) | ||||||
突发事件处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情况处置。 | 以处置报告为准(次) | |||||||
教学能力 | 教学培训 | 临床带教 | 直接指导本专科领域护理学生/下级专业技术人才临床实践。 | 以带教证明为准(小时) | |||||
专题讲座 | 向医务人员或学生讲授本专科领域的专题讲座。 | 院级及以上讲座通知或邀请函(次) | |||||||
评价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单位) | |||||
质量安全 | 患者安全 | 护理并发症 | 因护理或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严重并发症的例次数。 | 以医院证明为准(次) | |||||
质量改善 | 护理质量改善项目 | 主持护理质量改善项目。 | 以项目报告为准(项) |
备注:1.由申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经所在单位审核,作为评审重要评价指标。
2.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划分依据和范围确定。
3.疑难护理病例讨论:以主持者的身份参与解决疑难病例护理问题的讨论会议。疑难病例指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4.护理会诊:针对复杂、疑难或跨科室和专业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组织的会诊。
5.护理查房:针对疑难、复杂、特殊、新开展的治疗护理项目等患者的护理方案、护理措施及护理质量进行的查房。
6.护理案例:申报人员本人主持开展的疑难复杂护理病例。
附表3
护理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护理实践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专题报告2份。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专题报告2份。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1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10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5位)。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2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专科护士20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3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技创新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3位)。 4.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5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5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3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3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 专业方面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或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或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5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护士、实习学生10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护师 | 晋升主任护师 | |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或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前3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2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5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 1.主持完成的疑难复杂护理案例1例或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护理质量与安全改善项目1项(排名第1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3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5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
附件2-3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药学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医院药学、临床药学、药物分析。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评价方式
副主任药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主任药师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2.主任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五)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
(六)工作量要求。
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七)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选择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详见附表3。
(八)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继续医学教育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九)进修学习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十)健康科普要求。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1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
四、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药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2.主任药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附表:1.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2.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3.药学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附表1
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专业 |
药学 | 工作时间 | 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医院药学、 临床药学、 药物分析 |
调配处方/医嘱 数量 | 张/条 | 任现职以来,调配处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环节之一)数量≥10万张或住院医嘱≥20万条。 | 任现职以来,调配处方(审方、调配、复核/发药环节之一)数量≥8万张或住院医嘱≥16万条。 | ||
处方点评数量 | 张/份 | 任现职以来,点评≥6000张门急诊处方;或点评≥1000份住院医嘱。 | 任现职以来,点评≥5000张门急诊处方;或点评≥800份住院医嘱。 | ||
药学门诊数量 | 单元 | 任现职以来,药学门诊≥120个单元。 | 任现职以来,药学门诊≥120个单元。 | ||
药物重整数量 | 人次 | 任现职以来,实施药物重整的人次数≥120人次。 | 任现职以来,实施药物重整的人次数≥120人次。 | ||
静脉药物 配置数量 | 袋 | 任现职以来,参与(审方、摆药、调配、复核环节之一)静脉药物配置数量≥3万袋。 | 任现职以来,参与(审方、摆药、调配、复核环节之一)静脉药物配置数量≥2万袋。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专业 |
药学 | 院制剂数量 | 批次/支、盒、包、袋 | 任现职以来,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环节之一)≥80批次,或≥3万瓶(支、盒、包、袋)。 | 任现职以来,参与医院制剂生产、质控、检验(环节之一)≥60批次,或≥2万瓶(支、盒、包、袋)。 | 医院药学、 临床药学、 药物分析 |
药物质量监督 | 批次/次、例 | 任现职以来,参与制剂留样观察≥80批次,撰写制剂稳定性趋势分析报告≥50例;或参与制剂原料、内包材抽检≥50次;或参与成品药、制剂原料及内包材质量文件抽查审核≥250次;或参与在库药品养护管理≥3000次;或参与病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60次。 | 任现职以来,参与制剂留样观察≥60批次,撰写制剂稳定性趋势分析报告≥40例;或参与制剂原料、内包材抽检≥40次;或参与成品药、制剂原料及内包材质量文件抽查审核≥200次;或参与在库药品养护管理≥2000次;或参与病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50次。 | ||
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 | 例 | 任现职以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药品不良反应≥30例;或向医疗机构或上级相关部门上报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30例。 | 任现职以来,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上报药品不良反应≥25例;或向医疗机构或上级相关部门上报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25例。 | ||
精准用药检测/用药方案制定 数量 | 例 | 任现职以来,完成TDM或基因检测(签发报告)≥400例;或解读报告并制定用药方案≥300例。 | 任现职以来,完成TDM或基因检测(签发报告)≥300例;或解读报告并制定用药方案≥200例。 | ||
药学监护数量 | 人次 | 任现职以来,实施药学监护的人次数≥100人次。 | 任现职以来,实施药学监护的人次数≥80人次。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专业 |
药学 | 药物临床试验 | 项 | 任现职以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项目≥3项。 | 任现职以来,参与药物临床试验项目≥5项。 | 医院药学、 临床药学、 药物分析 |
药事管理 | 次/例 | 任现职以来,完成药品采购≥5万次或入出库≥10万次;或参与处方审核等药学软件开发、维护或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药学相关数据≥60例次;或完成药事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或报告≥60例。 | 任现职以来,完成药品采购≥2万次或入出库≥5万次;或参与处方审核等药学软件开发、维护或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药学相关数据≥40例次;或完成药事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记录或报告≥40例。 |
备注:1.附表中工作时间为必备条件,其余工作量项目须至少具备两项。
2.药学监护主要内容包括药学查房、制订监护计划、患者用药教育、药学会诊等在病历或药历中记录的工作之一。
3.药学门诊: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开设的由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等一系列
专业化药学服务的门诊。药学门诊半天(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为1个有效单元。
4.处方点评数量:(1)门急诊处方点评数量是指任现职以来点评的门急诊处方数、住院患者未在医嘱中的处方数和出
院带药处方数,不包括出院患者住院医嘱。处方点评包括整体和专项点评。(2)住院医嘱点评数量是指出院患者住
院医嘱点评数按点评的人数(即病历份数)统计,同一患者在同一次住院期间多个医嘱的处方点评,按1人统计。同
一份病历被不同专项点评抽选到,可以分开统计。处方点评包括整体和专项点评。
5.药物重整:药物重整是指药师在住院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通过与患者沟通、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了
解患者用药情况,比较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药物与用药医嘱是否合理一致,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医疗团队共
同对不适宜用药进行调整的过程。药师应当建立并书写药物重整记录表。
6.药学监护数量:药师可通过药学查房、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会诊、用药咨询、制定药学监护计划等形式开展药
学监护工作的患者人次数,药师应当书写药学监护记录表或在病历中记录相关工作。
7.任现职以来,从事不同岗位的申报人员,其工作量可按不同的评价项目累积计算(按任现职以来最低工作量为100%
计,不同岗位累积完成工作量比例之和需大于等于100%,同一岗位最多提交三项工作量参与累积计算。
附表2
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技术 能力 | 药学监护 | 药学监护率 | 任现职以来,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占同期申报人员所在临床科室住院患者总数的比例。 | 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所在临床科室住院患者总数 |
药物治疗 | 制定药物治疗方案能力 | 任现职以来,制定合理的药物治疗方案,使患者获得适度、有效、安全、经济、规范的药物治疗。 | 含病史分析、药物治疗问题、药物治疗方案选择、药学监护、患者转归等要素计算为一个完整案例 | |
业务管理 | 组织、领导开展专业技术项目能力 | 任现职以来,组织、领导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专业技术项目,成效显著。 | 开展业务项目数 | |
制定医疗机构内部制度、标准操作 规程(SOP)等的能力 | 任现职以来,主持制定医疗机构内部制度、SOP等。 | 制定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数 |
评价 维度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定义 | 计算方法 |
质量 安全 | 药品质量 | 保障药品质量能力 | 任现职以来,保障药品质量能力水平,指标涉及辖内药房药品质量合格率,完善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的管理规定,问题药品及时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医院制剂质量管理规范性。 | 药品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案例数 |
患者安全 | 维护患者安全用药能力 | 任现职以来,维护患者用药安全情况,指标涉及药品调剂、处方审核、静脉用药调配质量、制剂生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处理、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报告及处理等符合相关规定。 | 药物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等处置案例数 |
备注:1.由申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经所在单位审核,作为评审重要评价指标。
2.药学监护率: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占同期申报人员所在临床科室住院患者总数的比例。药师可通过药学查房、
药物重整、用药教育、药学会诊、用药咨询、制定药学监护计划等形式开展药学监护工作,药师应当书写药学监护记
录表或在病历中记录相关工作。如某药师任现职以来在心内科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该药师实施药学监护的住院患者数
为400人,同期心内科住院患者总数为4000人,该药师晋升周期内药学监护率为10%。以此类推。
附表3
药学专业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药学实践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2.专题报告2份。 |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2.专题报告2份。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1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10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5位)。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2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20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3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技创新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3位)。 4.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5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5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3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3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 专业方面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5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 1.带教进修生、下级药师、实习学生10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药师 | 晋升主任药师 | |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2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5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3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5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
附件2-4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技术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学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专业包括: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心理治疗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医学工程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输血技术、采供血检验技术、血液制备技术、营养技术、消毒技术、医院感染管理、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卫生毒理(技术)、病案信息技术、卫生管理。
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二、评价方式
副主任技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主任技师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2.主任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五)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副主任技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六)工作量要求。
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七)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选择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详见附表2。
(八)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继续医学教育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九)进修学习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十)健康科普要求。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1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
四、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一)副主任技师。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有带教2名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二)主任技师。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有培养2名主管技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经历。
附表:1.医技专业(技术类)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2.医技专业(技术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附表1
医技专业(技术类)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医技专业 (技术类) | 工作时间 | 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 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 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心理治疗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医学工程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输血技术、采供血检验技术、血液制备技术、营养技术、消毒技术、医院感染管理、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卫生毒理(技术)、病案 信息技术、卫生管理 |
技术操作 次数 | 次/例 | 20000 | 15000 | 心电图技术、脑电图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 | |
技术操作 次数 | 次/例 | 2000 | 1500 | 心理治疗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医技专业 (技术类) | 设备检测 | 次 | 5000 | 4000 | 核医学技术 |
检测人数 | 次 | PET/CT人数≥1500;或SPECT+骨密度人数≥3000。 | PET/CT人数≥1000;或SPECT人数≥3000。 | ||
设备检修、维护 次数 | 次 | 200 | 150 | 医学工程技术 | |
技术操作次数 | 次/例 | 2000 | 1500 | 病理学技术 | |
技术操作次数 | 次/例 | 3000 | 2500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医学检验技术) | |
输血相容性检测或输血病历质控检查次数 | 次/份 | 3000 | 2000 | 输血技术 | |
技术操作次数 | 次/例 | 1000 | 750 | 采供血检验技术、血液制备技术、营养技术、消毒技术 |
专业 类别 | 评价项目 | 单位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专业 |
医技专业 (技术类) | 医院感染管理次数 | 次 | 任现职以来,参与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60次。 | 任现职以来,参与医院感染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50次。 | 医院感染管理 |
病历编码数量及修改病历编码数量 | 份 | 任现职以来,编码病历数≥5000份;或审核下级技师编码病历数≥5000份。 | 任现职以来,编码病历数≥5000份;或审核下级技师编码病历数≥5000份。 | 病案信息技术 | |
医疗卫生业务管理次数 | 次/例 | 任现职以来,参与起草文件、规章制度≥10次;或完成调研报告≥5例。 | 任现职以来,主持起草文件、规章制度≥5次;或完成调研报告≥3例。 | 卫生管理 | |
基本工作数量 | 份数 (项次) | 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检验报告/技术报告/检测记录≥50份(风险评估报告≥8份或检验项次≥20项次);或完成专业检测项次≥100项次。 | 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检验报告/技术报告/检测记录≥50份(风险评估报告≥5份或检验项次≥15项次);或完成专业检测项次≥100项次。 | 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卫生毒理(技术) | |
专项工作数量 | 次 |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检验或专项卫生监测检验工作≥5次 | 指导或者组织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检验或专项卫生监测检验工作≥5次 | ||
参与建立、比对、推广和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数量,或者参与编写的质量控制文件等数量 | 项/个 | 参与相关工作≥1项 | 指导或者组织完成相关工作≥2项 | ||
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 次 | 参与相关工作≥10次 | 指导或者组织完成相关工作≥5次 |
附表2
医技专业(技术类)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医学技术实践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2.专题报告2份。 |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2.专题报告2份。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8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1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10人次。 4.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6.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7.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5位)。 | 1.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达100课时。 2.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20人次。 3.带教规范化培训学员20人次。 4.担任研究生导师,培养研究生3名。 5.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6.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7.受邀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8.承担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1项(排名前3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省、市三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 | 科技创新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5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3.参与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前3位)。 4.参与(排名前5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2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2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5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5位)。 11.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2.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或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和结项,并经过成果评价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3位)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经费累计达50万元(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SCI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编写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的科技成果转化金额累计达50万元(须提供转化协议和到账经费证明)。 9.参与研究并形成省级及以上技术规范1项(排名前3位)。 10.参与编制国家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行政部门正式发布的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排名前3位)。 11.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省、市二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三级医疗机构) | 专业方面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
教学方面 (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5人次。 2.主持开展市(州)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参与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前3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1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 1.带教进修生、下级技师、实习学生10人次。 2.主持开展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排名第1位)。 3.主持推广适宜技术1项(排名第1位),培养市(州)、县(市、区)两级卫生技术人员20人次。 4.受邀在市(州)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4次。 |
类别 | 晋升副主任技师 | 晋升主任技师 | |
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第1条为必备条件,其他须至少具备一条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排名第1位)。 4.参与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3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5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7.参与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前3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2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满5年(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 1.专题报告2份。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案例、科普等竞赛个人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5项(排名第1位)。 4.作为主研人员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排名第1位)。 5.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排名前3位)。 6.结合本专业实践,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SCI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排名第1位)。 7.主持研究并完成本专业技术活动、质量安全、服务流程改进等项目1项(排名第1位)。 8.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满30年,并受聘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满5年(须具有卫生副高级职称)。 |
附件2-5
四川省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附则
一、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标准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院校毕业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且学历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本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病案、专题报告、论文、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
四、本标准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五、延期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3年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且从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1年申报:
1.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2.在医疗“三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六、破格申报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二)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2.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四)受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由省部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同等级称号专家)推荐。
(六)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援外的按现行规定提前申报。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标准为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标准,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更高、更细的评价标准。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三)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八、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3
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
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评价方式
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得计算任职时间。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申报医疗类基层卫生高级职称人员,申报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五)学历资历要求。
1.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9年。
2.基层卫生主任医(护、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
(六)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未开考专业,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七)工作量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八)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人员须选择任现职期内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本专业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作为代表作。
工作业绩要求详见附表2。
(九)病案和专题报告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案复印件5份(不同年度各1份)。
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十)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继续医学教育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十一)进修学习要求。
临床、口腔类医师,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机构全脱产规范化进修学习6个月。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前,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脱产进修学习3个月。
(十二)对口支援要求。
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在申报基层卫生副主任医师职称评审前,须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经历。
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健康科普要求。
面向社会公众、媒体,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每年1次;或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刊或新媒体平台,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或在各级媒体、行业报刊,发表健康科普文章、音视频作品,每年1篇(条)。
四、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一)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知晓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复杂问题。
(二)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疑难问题。
五、延期申报
(一)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3年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且从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1年申报:
1.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2.在医疗“三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六、破格申报条件
(一)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二)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
2.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基层卫生)主治(管)医(护、药、技)师职务满9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1.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
3.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少于25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县(市、区)内先进水平,得到县(市、区)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四)受聘(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3年,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国家级科研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具备其他基本申报条件,受聘(基层卫生)副主任医(护、药、技)师职务满7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1.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
3.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不少于30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医疗效果达到市(州)内先进水平,得到市(州)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六)任现职以来,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对口帮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可提前申报;援外的按现行规定提前申报。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本标准所称“学历”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院校毕业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且学历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本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病案、专题报告、论文、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可参评。
(四)本标准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五)本标准为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标准,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更高、更细的评价标准。
(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七)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附表:1.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目录
2.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附表1
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目录
序号 | 专业 | 序号 | 专业 |
1 | 全科医学 | 16 | 病理学 |
2 | 内科学 | 17 | 临床检验诊断学 |
3 | 精神病学 | 18 | 医学检验技术 |
4 | 外科学 | 19 | 医学技术 |
5 | 皮肤病与性病学 | 20 | 医学工程技术 |
6 | 康复医学 | 21 | 护理学 |
7 | 麻醉学 | 22 | 药学 |
8 | 重症医学 | 23 | 公共卫生 |
9 | 急诊医学 | 24 | 卫生检验技术 |
10 | 妇产科学 | 25 | 卫生管理 |
11 | 儿科学 | ||
12 | 口腔医学 | ||
13 | 眼耳鼻咽喉科学 | ||
14 | 医学影像学 | ||
15 | 医学影像技术 |
附表2
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要求
类别 | 晋升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 晋升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 |
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护、药、技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至少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 1.解决本专业常见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护理案例1个。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5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 5.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1次。 9.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20年,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 10.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10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 1.解决本专业常见问题形成的手术视频、护理案例1个。 2.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授予的本专业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排名第1位)。 4.参与(排名前3位)调查研究并撰写正式上报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应急处置情况报告1篇(限公共卫生类专业)。 5.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排名第1位)。 6.参与(排名前3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县级表彰2次。 9.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0年,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 10.从事全科医学、精神病学、麻醉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儿科学、病理学专业工作满15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