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3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公布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如下:
2023年四川省卫生资格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
(五)2023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2017年及以前取得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取得资格后次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注册时间以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签发时间为准),可结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聘书)计算其工作年限,在符合其他报名条件的情况下,按取得资格证书的时间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九)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四川省卫生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医学工程技术、卫生管理专业必须通过参加我省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医师报考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四、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士(师):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技士(师):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技士资格考试。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经执业医师注册,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治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并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管医师资格考试。
主管护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后,并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经护士执业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可参加主管护师资格考试。
主管药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参加主管药师资格考试。
主管技师:具备相应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可参加主管技师资格考试。
六、首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报名条件中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医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考。
八、本标准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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