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2020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的条件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如下: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 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 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 5 年;
2.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 1 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3. 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 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 7 年(需要提供单位的聘书);
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6 年;
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4 年;
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 2 年;
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 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 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 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报名参加 2020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 2019 年 12月 31 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
(四)自 2020 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理化检验技术初级(士、师)和微生物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类别合并为卫生检验技术初级(士、师,专业代码为 109、211)专业类别。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 301 至 365 以及 392 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374 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有效期内的护士执业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 2 年。
(七)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 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 25 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 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 2019 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 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 年;
2. 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 年;
3.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 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 2 年;
5. 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