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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医学教育网 > 卫生资格考试 > 考试动态 > 报名时间

2016年河南省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6-01-22 13: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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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4号)安排,为保证河南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

(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1月15日至2月3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

2、现场确认。1月16日至2月4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省直未设置报名点的单位于1月25日至29日直接到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确认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网上缴费。考生进行现场确认后,重新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报名入口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截至2月6日,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报名。

经考点、考区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报名费将于4月30日前退还到缴费账号。

4、资格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考点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汇总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月24日至3月8日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各考点的审核工作由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自行安排。

在郑的省直单位及中央驻郑单位确认工作结束后于2月15日至19日到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核。

各省辖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所辖范围报名;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5、准考证打印。4月26日至5月22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二)报考级别、专业

考生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及所从事的专业选择报考级别和专业。

(三)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

1、报考士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2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高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

2、报考师级、中级资格考试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

(1)相应的士、师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报考护理专业师级、中级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和复印件。

3.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要求,凡申报301-359以及364专业的人员须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5、2015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报名时须提交2015年考试成绩单。

三、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4、15、21、22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4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5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四、考务工作安排

(一)1月15日至2月3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二)1月16日至2月4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三)2月19日前各考点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

(四)2月24日至3月8日,各省辖市将材料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束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五)3月22日前,各考点根据报考人数和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六)考区在4月15日前将确定的试卷接收人员和试卷接收保管地点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七)考试实施前,考点须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的责权,积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考区考试办公室设置一览表》报至考区。

(八)各考点须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规定,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九)5月6日起,考点可打印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十)5月4日至13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在此期间可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单》,指定专人负责交接工作,接收人员须与押运干警互相核验身份,严格按照《考试专用物品交接单》要求,与干警共同逐个开箱检查,核对试卷袋数,并严格履行交接程序,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专用物品安全。具体交接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考试实施前,各考点须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座位贴》,并张贴在醒目位置,用于标识考试考场、试室及座位。

(十二)考试实施期间,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切实加强对考生的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各考点须加强试卷在考务办公室领取后至试室的途中安全监管,加强监考人员培训,杜绝发生错发试卷、漏收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考点须按照下发的人机对话考试工作流程,督促机考机构做好系统的安装、测试。

五、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

(一)纸笔考试

1、考试结束后,考点工作人员须将清点无误的答题卡和《试卷答题卡回收确认单》放置于防潮袋中,再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答题卡回收袋按照考场、试室的顺序分科目捆绑后装箱(请使用试卷专用箱,各科目不得混装)。考点工作人员须将考试试卷与备用试卷核查清点无误后,与回收的答题卡一起于考后48小时内运抵考区。

2、考区工作人员须在回收箱侧面粘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题卡回收单》(在考务系统中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完整),装箱完成后填写《答题卡回收信息汇总表》,并发送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务管理处。

3、考试结束后,考区工作人员须在当地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卷、人机对话考试各场次密码封全部销毁,并填写《考试物品销毁记录单》,于6月10日前传真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二)人机对话考试

1、每批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的答题信息备份光盘、试卷信息光盘和备用光盘、USBKEY(第二批次回收)及装订成册的《考场情况记录单》等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物品清单和封装要求在考务系统中下载),在考后48小时内,派专人交至考区。

2、考区在回收各考点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时,须认真清点核对各类物品,机考机构的USBKEY由考区保管,其他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可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运送的方式交至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每批次考试结束24小时内,在得到考区确认上传数据完整无误的通知后,各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务必在考区巡考人员监督下删除数据和卸载人机对话考试系统。

六、违纪处理

各考点须在6月2日前完成对违纪情况的处理,将违纪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

七、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

(二)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八、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军队卫生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师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二)报考数据交接。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在2月22-29日期间,到所在的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三)准考证打印。各考点须于4月28-5月10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在考前集体领取准考证。

(四)成绩发布。军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全军考试中心负责。

九、考试费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346号),中级和初级每人每科均收取45元。2016年实行网上缴费,各考点的考试费用待考区审核完毕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下拨至各考点。

十、考试组织

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考生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加强考生信息、试卷(含备用卷)、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和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下发、回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并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有关政策

(一)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按照《关于2013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3〕39号)有关规定,硕士研究生须参加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十二、注意事项

(一)各省辖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一律不予受理。

(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省直管县(市)参加考试的人员,由省直管县(市)组织报名后,报送原所在省辖市考点审核,由原所在省辖市考点组织考试。

十三、各考点联系方式

郑州0371-86181500 开封0371-23861510

洛阳0379-63322216 平顶山0375-7667925

安阳0372-5112810 鹤壁0392-3333938

焦作0391-2901081 0391-3569293

濮阳0393-6661593 许昌0374-2627869

漯河0395-3134209 三门峡0398-2846987

商丘0370-3352187 周口0394-8224421

驻马店0396-2913932 南阳0377-63165088

信阳0376-6562873 济源0391-6633820

新乡0373-2052926 省直0371-6589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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