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山东枣庄市2017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医学教育网为方便广大考生查询,现将山东枣庄市2017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各区(市)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枣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122号)及有关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21、27、28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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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14∶00-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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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0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考试机构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1)。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五)根据《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和《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013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报名时间:2017年1月4日9:00-2017年1月23日16:00
缴费时间:2017年1月5日9:00-2017年1月27日16:00
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该市人事考试机构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区(市)、单位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现场资格审核手续。资格审核通过后,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资格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
初审时间由区(市)自定。初审合格人员材料由主管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或区(市)人社局携带考生报名所需材料集中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2017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点信息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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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点 | 受理范围 |
确认地点 |
确认时间 |
区(市)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递交材料时间 | 联系电话 |
市直 | 市直单位 | 市人事考试中心 枣庄市光明东路19号(原鲁南人才市场) | 1月16日 | 3121568、3312940 | |
市中区 | 市中区 | 市中区人社局(文化西路西湖家园东) | 1月5日-15日 | 1月16日 | 3921736 |
峄城区 | 峄城区 | 峄城区人社局(中兴大道10号院内南2楼) | 1月5日-16日 | 1月17日 | 7799900 |
山亭区 | 山亭区 | 山亭区人社局(新源路6号) | 1月5日-16日 | 1月17日 | 8823511 |
薛城区 | 薛城区 | 薛城区卫计局402房间(珠江路薛周路交界处) | 1月5日-17日 | 1月18日 | 4485307 |
台儿庄区 | 台儿庄区 | 台儿庄区卫计局(运河大道3757号) | 1月5日-17日 | 1月18日 | 6686819 |
高新区 | 高新区 | 高新区政工部(光明西路1699号8楼818室) | 1月5日-18日 | 1月19日 | 8690800 |
枣矿集团 | 枣矿集团 | 枣矿集团干部处(薛城区泰山中路118号枣矿集团总部大厦1013房间) | 1月5日-18日 | 1月19日 | 4081345 |
滕州市 | 滕州市 | 滕州市卫计局6楼会议室(学苑路100号) | 1月5日-19日 | 1月20日 | 5513324 |
市直 | 全市报考人员修改、核对、整理、汇总 | 市人事考试中心 枣庄市光明东路19号(原鲁南人才市场) | 1月23日-1月24日 | 3121568、3312940 | |
注: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单位、区(市)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材料由主管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或区(市)人社局携带考生报名所需材料集中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
区(市)、单位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时间安排如下:
1月16日-市直、市中区;
1月17日-山亭区、峄城区;
1月18日-薛城区、台儿庄区;
1月19日-枣矿集团、高新区;
1月20日-滕州市。
应试人员审核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2):
应试人员及时登录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地点等信息,了解相关要求。
(三)各地报名点务必提醒应试人员注意正确填报专业代码,以防耽误应试人员的正常考试。
(四)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至5月27日。
考生务必将现场审核确认方式、时间、地点、缴费时间及方式牢记,确保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请各区(市)、单位在审核时注意提醒应试人员及时进行网上缴费,避免因逾期未缴费影响参加考试。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89号)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