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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审核

山东枣庄市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30 09:33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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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市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发布,请各位考生及时查看了解考试相关情况,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官方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4号)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点(合格证书由该市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

报名时,系统将对被检索为历史考生的应试人员实行自动确认,系统自动确认后应试人员即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进行现场确认。各区(市)、单位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如下:

202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核点信息汇总表:

报名点 受理范围 审核确认地点 审核确认时间 联系 电话
市中区 市中区所属单位 市中区卫健局301室(市中区青檀北路145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3317084
峄城区 峄城区所属单位 峄城区卫健局(峄城区坛山西路1号4楼人事科)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11日 7711027
山亭区 山亭区所属医疗机构 山亭区卫健局3楼312室(山亭区府前路41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11日 8829885
台儿庄区 台儿庄区所属单位 台儿庄区卫健局六楼605室(运河大道3757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6686820
薛城区 薛城区、高新区 所属单位 薛城区卫健局402房间(珠江路薛周路交界处)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4485307
滕州市 滕州市所属单位 滕州市卫健局南楼六楼会议室(滕州市学院路100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5513324
枣矿集团 枣矿集团所属单位 枣矿集团干部处(薛城区泰山中路118号枣矿集团总部大厦1013房间) 2020年12月30日 -2021年1月11日 4081345
枣庄市立医院 枣庄市立医院人力资源部(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老门诊楼527) 2020年12月30日 -2021年1月11日 3288012
北京中医药大学枣庄医院 薛城区太行山路2666号北京中医药大学枣庄医院五楼会议室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3068011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 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与复元五路西南角枣庄市医养康复中心办公楼217室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8076115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C2区11楼人力资源部(薛城区光明路与复元三路交叉口向南1200米)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3699009
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人事科(滕州市学院路2222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5506631
枣庄市肿瘤医院 枣庄市肿瘤医院人力资源部(滕州市腾飞东路1795号)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5268018
枣庄市口腔医院 枣庄市口腔医院205室(薛城区黄河路和峨眉山路交叉口) 2021年1月4日 -2021年1月8日 5735813
市直 驻枣及市属其他单位 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二楼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月5日 -2021年1月11日 3362789
全市报考人员复审、修改、核对、整理、汇总 枣庄市新城民生路366号二楼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1年1月12日 3362789

注:审核确认时间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考生按规定时间到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初审盖章,上交现场确认时需提供的材料。

2、各单位统一携带材料到各区(市)、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3、各区(市)、单位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

4、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申报表上须手写个人联系电话),经单位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区(市)、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卫生初级(士:药、技)

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2)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中专报考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初级(士)资格证书原件。

(3)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应试人员本人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报考中级资格须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各区(市)、单位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通过,并将通过人员信息数据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根据系统设置条件,自动对各市提交的应试人员网上报考信息进行审核筛选,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相关市重新审查。各区(市)、单位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各区(市)、单位务必按时将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毕,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三)应试人员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缴费。历史考生自动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网上缴费成功且资格审核通过方可参加考试;其他考生现场确认通过后,请于2021年2月9日-2月26日期间登陆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考生务必牢记现场确认方式、时间、地点、缴费时间及方式,确保顺利报名和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至4月18日。

二、考试科目、时间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时间

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0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1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其他116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0、11、17、18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成绩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或外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流入地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报名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根据《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013年以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未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不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另有规定的仍按其规定执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根据《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医师工作”的必要条件。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前的工作经历、规范化培训以及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各类实习,均不能作为“从事医师工作”经历。

(十)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五、组织实施

(一)各区(市)、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将报名时间、现场确认地点和要求、缴费方式等信息进行公告。

(二)各区(市)、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有关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区(市)、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以上就是“山东枣庄市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全部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2:山东枣庄2021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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