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2015年职称英语报名时间是12月8日-2015年1月19日,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凡在广州市报名参加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请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完成报名手续。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穗人考中心函〔2014〕131号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56号)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考〔2014〕7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5年3月28日上午9:00-11:00.
二、考试地点
广州市设置广州、番禺、花都、增城、从化等五个考区,其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四个语种各级别考试,不在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考区设置考场,考场集中设在广州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考试语种、专业和等级及适用范围
职称外语考试设6个语种: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每个语种分为A级、B级、C级3个级别。其中英语每个级别分设英语综合、英语理工、英语卫生3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设专业。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考试等级划分及适用范围如下:
注:表中“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专业人员”是指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或县以下管辖(不含区,但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
四、报考
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凡在广州市报名参加201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请登陆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完成报名手续。
(一)报名及收费时间、收费标准
1.考生“用户注册及信息填报、上传照片”和“报名信息确认、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12月8日9:00-2015年1月19日17:00.
2.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务费按每人60元收取。
(二)报名流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考生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联系电话必须为本人,以便及时接收信息)已完成注册的考生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考信息。考生请按单位属地原则报名。属于广州市市直或广州市各区单位人员(单位名称冠“广州市”或在广州市或广州市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企业)请选择广州市报名点(广州市报名点在报名系统“选择省份”界面点选)
2.上传照片。考生在报名网站注册上传的电子照片务必真实,此照片供制作准考证和成绩通知书使用,一经上传不得修改,请考生确认后再上传。
考生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请务必在报名网站下载该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预先处理。照片要求:本人近半年来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红、蓝或白色背景,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像素大于300*215)
3.报名信息确认。考生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2015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考生在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前,务必认真核对个人信息,一旦确认将不能修改。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4.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考后不需提交报考材料。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五、考试
(一)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应于2015年3月23日9:00-3月27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考试当天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下载打印的纸质准考证,即“两证”赴考,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本次考试全省统一实行“裸考”,即考试用具由考点统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准考证、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词典必须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不得携带复印件、电子词典以及专门为职称外语考试编写的词典)严禁携带手表、手机、耳机、笔、橡皮、削笔刀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座(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三)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六、成绩公布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5月28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七、成绩通知书领取
广州市报名点的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成绩通知书(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具体领取时间及地点请查看广州考试信息网(www.gzexam.com.cn)公布的领证通知。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各级别、专业的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考生务必在考试时严格按照试卷封二注意事项的要求填涂试卷代码。考生如未填(涂)试卷代码或试卷代码填(涂)有误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省职称外语有关政策见附件1《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考生所在单位。
(四)凡是处在违纪违规处理期内的考生(含外省籍考生)不得报考。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资格,已缴交的考务费在报名时直接上缴国库,不予以退费。
(五)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处理,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九、考试用书
2015年度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及辅导用书内容均有修订,启用了新版防伪标识。考试用书网上增值服务内容包括2014年职称外语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等,只有正版书读者才能凭防伪码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上查看。辅导用书在原有种类基础上,新增《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考纲解析与应试指南》一种。
有关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有需要的考生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查询,自愿购买(网站售书咨询电话:400-606-6496,010-64962347)
附件: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2015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目录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4年12月8日
(联系电话:83543605,邮箱地址:gzexam@163.com)
附件1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 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 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 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 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 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 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 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 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 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 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 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 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 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 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 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2007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 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 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 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 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 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人事部
2007年3月20日
附件2
2015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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