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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招聘考试辅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执业

2020-04-11 10: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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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大家准备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今天医学教育网给大家分享医疗招聘考试辅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执业,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更多辅导资料尽在医学教育网医疗招聘栏目,欢迎查看哦!

执业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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