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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按照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实施2018年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招聘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任务
2018年,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社会,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97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有离岗大学生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高等院校统招医学专业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高等院校全日制医学本科、专科毕业生,原则上应是高中起点;其中医学目录中的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和医学检验技术、全科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放宽到初中起点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制定需求计划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根据各地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离岗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空编情况,制定各地乡镇卫生院招聘大学生需求计划,并下达给相关的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人社局,由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在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报名人员须到拟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鼓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报考当地的招聘岗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聘用人员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年度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按规定程序经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所属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宣传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每年每名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指导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有空编的前提下,落实纳入编制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等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6月上旬;
(四)签订《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时间:6月下旬。
(五)招聘大学业生正式上岗和起薪时间:9月1日。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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