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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重庆市10月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地化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面向社会考核招聘公告(126人)

2020-10-10 15: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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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下半年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受医学生关注,很多考生纷纷咨询过我们所在省市、县城事业单位和医院、卫生所有没有招聘,那么今天医学教育网小编就来分享“重庆”地区的招聘公告:关于2020年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月份属地化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考核招聘公告,望能帮助到各位医学生。

报名截止日期:10月20日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

有关区县(自治县)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2021年7月31日前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

6.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7.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相关政策

1.招聘专业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主要包括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具体见附件岗位一览表。

2.招聘为属地化招聘,即招聘对象须具有重庆市户籍(指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前的户籍所在地),有关区县也可按规定界定招聘对象户籍为本区县或本区县及相邻区县。

3.招聘人员在读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由市财政按照9250元/人/年的标准,分3年予以补助。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中)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现役军人;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医学生;截止简章发布之日仍系重庆市正式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未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有关事项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

(五)年龄计算有关事项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不满36周岁,在1984年10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六)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对国家统一招生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区县按要求组织实施,报名时间全市统一,定于10月18日(星期日)—10月20日(星期二)。具体报名地点、方式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考生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时,应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必备的学历(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1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2021届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按要求提供学生证、就业推荐表等能证明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收取考试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将及时通过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人力社保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考核

1.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在区县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人力社保网站等公开发布。考试考核时间应确定在非工作日,原则上在11月9日前完成。

实施本次考试考核,可以采取面试形式,也可以在面试前组织笔试,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报名人数多少,研究决定是否组织笔试。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的比例达到2∶1以上的,可以组织笔试;比例达不到2∶1的紧缺岗位,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是否放宽开考比例。

考核招聘应着眼岗位所需业务能力及综合素养。其中,组织笔试的,笔试内容应包括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等;面试应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技能操作等方式。

考核招聘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

组织笔试的,考试考核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未组织笔试的,考试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

未设置笔试环节且未形成有效竞争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等后续环节;设置笔试环节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坚持择优聘用,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研究设置考试考核总成绩最低分数线并在招聘具体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考试考核的地点、方式等招聘有关事项,未在附件明确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人力社保网站等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积极通过其他渠道和方式通知考生参考。

2.简化程序的情形。

对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等灵活简便的方式予以考核招聘。同一岗位形成竞争的,依次按照考核成绩、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聘用。面试成绩应在70分以上,应聘者可直接确定为进入体检环节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区县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在考核完成后及早开展。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试考核成绩(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当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岗位所需的职称、执业资格、学历,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

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县有关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对其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严格审查人事档案、诚信记录,以及确认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和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是否属实等情况,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学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等方式进行查证。

七、公示

各区县结合体检、考察等情况,择优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在市、区县人力社保公众信息网或政府门户网等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拟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层次、考试考核成绩以及户籍所在地等其他资格条件。对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拟聘资格出现的人员缺额,区县人力社保局可结合考生的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及人岗相适的匹配性,研究是否进行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经区县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报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时将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聘用,并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原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明确违约责任,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按规定实行试用期。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正式聘用,须在招聘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低服务满5年(其中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满3年),方可申请向外调动或辞聘;最低服务期内其他单位不得借调、借用;未满5年辞聘的,终止人事关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附件:2020年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招聘属地化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岗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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