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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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专业工作。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药学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参加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各地人社局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