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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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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案例一:患者李某,男,40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二: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分析:1. 从生命价值论而言,孙某的外在价值,即对他人及社会的价值很低,而内在价值其生命及健康也已基本不能保证,是没有做放化疗的必要的。从生命神圣论而言,孙某有活下去的权利,只要病人要求,医生必须为其救治。
评价:若非病人本身有要求做放化疗以延长寿命,家属及医生不必作出此选择。
2. 以功利论角度看,此选择的结果是孙某有较大希望得以存活,虽然有外观功能上的缺损,但总体结果是利大于弊。况且,身体外观可以通过后续治疗得到改善,功能可以通过训练及机体代偿等得到弥补,即使外观及功能都不能有所改善,至少9岁孙某可以活下去;以义务论看,医生救人性命乃是天职,此行为是对的。
评价:此选择综合看利大于弊,应被采纳。
3. 此选择结果优于前一选择但相对的风险也大,无论从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及生命价值论哪个角度而言,都认为在改进型手术成功率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保证生命。若是医院能够请来别的医院有经验的医生或让患者转院至有经验的医院,能保证手术成功率不低于或接近于常规手术,则可以选用此方案。
评价:在无法保证手术成功率的情况下,此选择不应被采纳。
案例三: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
1、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结合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分析)
分析: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
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治疗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