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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口需报送的资料:
1.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
2.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3.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公正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可不提供);
4.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公正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5.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
6.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委托其他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代理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医学|教育网整理。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