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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药品管理

2014-11-12 14: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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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局《进口药品直达单》→海关凭单放行】

(1)审批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2)不须申请《注册证》进口的药品是: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药品的程序: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直达单》放行。无《进口药品直达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并收取检验费。

允许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4)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5)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国务院有权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6)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注意:进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既要《注册证》,又要《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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