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出口单位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第十五条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药品出口申请表。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进口准许证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如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蛋白同化制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肽类激素进口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需提供进口国家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该类药品进口无需核发进口准许证的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以下文件之一:
1.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药品管理机构提供的同意进口该药品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2.进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和该药品用途合法的证明文件正本(或者复印件及公证文本)。
(三)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自营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除外)。
(四)外销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五)出口药品如为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生产的品种,须提供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出口药物如为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须提供与境外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责。
(六)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出口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