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护士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聘用护士管理规定
随着医院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聘用制护士已成为医院护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聘用制护士进行科学的管理已成为医院人事、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制护士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制护士的招聘
(一)招聘条件
1 、全国正规统招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生,并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2 、年龄在 18周岁至 30周岁之间。
3 、热爱护理专业,品学兼优,工作责任心强,经考核合格。
4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在 1.0以上,身高 160cm以上,经体检合格。
(二)招聘程序
1 、应聘人提交毕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个人简历和身份证。
2 、由人事科、护理部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面试及笔试,在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3 、填写《申请聘用制护士基本情况登记表》,与考试成绩、考核材料及体检表一起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聘用制护士的试用和聘用期限
1 、聘用制护士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应先进行专业技术及职业道德的岗位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确认其聘用关系。
2 、聘用制护士经试用合格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每年聘用一次。聘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德、才、工作表现及业务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终止聘用。
二、聘用期待遇
(一)聘用制护士在聘用期内与医院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政治待遇。
(二)聘用制护士在聘用期内,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医院可以参照有关规定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制护士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按照 富区养老保险局最低保费额为基数参保,每年由个人一次性缴费,医院根据个人持缴费收据给予报销保费额的 60%. 医疗保险参照《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管理条例》比照医院正式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个人缴纳基数的 2%,医院缴纳基数的 5%)执行。聘用人员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向医院交纳由单位转入个体的医疗保险费,此费用为聘用人员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后,医院需向医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所缴纳的医保费,最低 850元。聘用护士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向医院提交接收单位证明,医院可退回其转个体的医疗保险费。
(四) 聘用制护士工资待遇
试用期及未取得执业证书前基本工资为 500元 /月;具有护士执业证书,试用期满后,中专毕业生基本工资为 670元 /月,专科毕业生基本工资为 700元 /月,本科毕业生基本工资为 730元 /月。以后每年按照基本工资的 5%比例增加,计入绩效工资。聘用人员可以参照医院在职人员享受职称晋升政策,取得护师资格证书后,经医院聘任,基本工资为 800元 /月;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经医院聘任,基本工资为 1000元 /月。科室奖金的发放同正式职工。
(五)福利待遇
聘用制护士享受与医院正式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三、聘用制护士的培训与管理
由护理部统一安排聘用制护士的培训,并根据聘用制护士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四、人事科负责聘用制护士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五、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