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并且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此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此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