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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育毒性基本概念是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要求掌握的内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发育毒性指出生前经父体和(或)母体接触外源性理化因素引起的在子代到达成体之前内出现的有害作用,包括:结构畸形、生长迟缓、功能障碍及死亡。能造成发育毒性的物质称为发育毒物。发育毒物应是在未诱发母体毒性的剂量下产生发育毒性的物质。
某些外源化学物可干扰胚胎以及胎儿的发育过程,影响正常发育。具体表现可分为:
1.生长迟缓:即胚胎与胎仔的发育过程在外源化学物影响下,较正常的发育过程缓慢。
2.致畸作用:由于外源化学物干扰,活产胎仔胎儿出生时,某种器官表现形态结构异常。致畸作用所表现的形态结构异常,在出生后立即可被发现。
3.功能不全或异常:即胎仔的生化、生理、代谢、免疫、神经活动及行为的缺陷或异常。功能不全或异常往往在出生后一定时间才被发现,因为正常情况下,有些功能在出生后一定时间才发育完全。
4.胚胎或胎仔致死作用:某些外源化学物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可在胚胎或胎仔发育期间对胚胎或胎仔具有损害作用,并使其死亡。具体表现为天然流产或死产、死胎率增加。在一般情况下,引起胚胎或胎仔死亡的剂量较致畸作用的剂量为高,而造成发育迟缓的剂量往往低于胚胎毒性作用剂量,但高于致畸作用的剂量。
以上四种发育毒性的具体表现并非一定在一种外源化学物作用下同时出现,有时只出现其中的一种或一部分。此外,有些外源化学物通过胎盘与发育中的胚胎或胎仔接触,还可以引起子代肿瘤发生率增高。
致畸作用是外源化学物发育毒性的一种具体表现,对存活后代机体影响较为严重,往往是一种不可逆过程,具有重要的毒理学意义,本节也将以致畸作用为重点,进行讨论。
畸形:器官形态的异常。
变异:集体的形态结构或生理功能,在同一物种的子代与亲代之间或子代的个体之间,有时出现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即为变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畸胎:具有畸形的胚胎或胎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