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动物药及脏器的药品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固体制剂:
(1)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含生药原粉的制剂:
①片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②丸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③散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2.液体制剂: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活螨。
1.眼科用药,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2.阴道、创伤、溃疡用制剂不得检出破伤风杆菌,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含生药原粉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500个。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如狗皮膏、拔毒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中药制剂。
二、化学药及生化药:
(一)口服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含脏器的生化制剂同时不得检出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活螨。
1.化学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生化药制剂:
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1)胃酶片、肝浸膏片、酵母片、胎盘片、力勃隆片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2)胰酶片、胖得生片、胃得宁片、甲状腺粉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多酶片(含淀粉酶),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4)淀粉酶、复合磷酸脂酶、胃膜素、菠萝酶制剂1克含细菌数不得过100,000个,霉菌数不得过100个。
3.液体制剂:
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不得过100个。
(二)外用药品:
1克或1毫升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眼科手术、创伤、溃疡及止血药应无菌。
2.一般滴眼剂、眼膏剂,1克或1毫升含细菌数不得过100个,不得检出霉菌和酵母菌。
(三)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消毒剂、防腐剂,如碘酊、紫药水、红汞水等。
2.口服抗生素制剂。
几点说明
1.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他致病菌时,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抽样复验,该产品作不合格论。
2.细菌数、霉菌数不合格者,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复试两次,以三次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报告。细菌数、霉菌数任一项不合格时,均作不合格论。
3.未列入标准的其他剂型,根据其用药途径,参照同类剂型的染菌限度标准执行;药用原料、辅料等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
4.进口药品的染菌限度,按出口国卫生标准和本标准执行;出口药品按合同规定执行。
5.对黄曲霉毒素的检查方法及限量标准待订。
(自本规章发布之日起,1978年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卫生标准》即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