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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受案范围(药事管理与法规)

2009-12-09 11:2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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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1.受理机关:人民法院。

  2.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给抚恤金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不受理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决定。

  (3)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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