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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取样是指选取供检定用的药材样品。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作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样品,原则如下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①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②100~1000件,按5%取样;③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④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⑤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①一般药材100~500g.②粉末状药材25g.③贵重药材5~10g.④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如药材的个体较大时,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分;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样品,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