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2011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逐步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训项目
(一)县市区卫生局局长集中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农村卫生工作的局领导、业务股长以及各市、州卫生局分管农村卫生工作局长和农卫(基妇)科长。培训重点为:学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全省医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政策解读等。培训时间7天,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乡镇卫生院院长集中培训。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重点为:学习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各市州组织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检查结果讲评等。培训时间5天。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培训。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即中心卫生院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乡镇卫生院中具有一定妇产科临床经验的人员,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培训妇产科人员1名。进修学习时间为130天。培训具体要求另行下发。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
(四)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集中培训。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医技人员包括放射、B超两类技术人员。根据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缺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培训1名医技人员(培训专业可根据卫生院的需求进行选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具体需求,在分配名额总数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节。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见习,分期分批进行,每期20天,其中理论学习时间为5天,临床见习为15天。培训具体方案另行下发。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
(五)乡镇卫生院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考前培训。采用IPTV视频教学系统进行培训,与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同步进行。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市州卫生局统筹安排,县市区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华医医学教育中心具体承办,以建制乡镇卫生院为培训单位,乡镇卫生院所有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人员均可参加培训学习,同时,辖区内符合条件报考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乡村医生也可参加培训。培训重点为:实践技能操作演示、理论考试知识点的系统讲解以及应考指导等。可分段分时培训,培训具体时间由乡镇卫生院视情况做出安排。培训具体要求另行下发。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
(六)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集中培训。采用IPTV视频教学系统进行培训。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市州卫生局统筹安排,县市区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华医医学教育中心具体承办,以建制乡镇卫生院为培训单位,乡镇卫生院的院长担任培训班的班主任(或管理员),并指派有一定资历和教学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辅导员。乡镇卫生院辖区内所有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均集中到乡镇卫生院培训点进行培训学习。培训重点为:妇产科基本知识技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培训时间共40学时,可分段分时培训,以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为准,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
(七)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要求,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有关卫技人员集中开展“三基”培训和农村卫生适宜技术训练。普训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安排,并在年底前进行考核验收。
上述一至六类培训项目计划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培训教材
根据卫生部编制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以及培训项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组织省农村卫生工作专家指导组,编写县市区卫生局局长、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和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培训班的培训教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写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教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教材由北京华医医学教育中心根据卫生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要求进行编制,并免费提供;乡镇卫生院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考前培训教材由考生自备;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以《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三基”培训指南》为蓝本。
三、培训经费
2011年中央共安排我省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专项经费2074万元。其中,省厅组织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集中培训120元/天/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镇卫生院院长集中培训80元/天/人,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培训50元/天/人,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进修培训3800元/人;乡镇卫生院组织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集中培训150元/人,其经费具体安排如下:IPTV视频培训课件费、教材费、启动会议经费等按照75元/人安排,根据培训协议考核后拨付给承办单位;教学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等经费按照75元/人安排,其中市州卫生局5元/人、县市区卫生局15元/人、建制乡镇卫生院教学点费用(含场租费、教学辅导费及管理费)55元/人。乡镇卫生院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考前培训课件费由省卫生厅统一支付,其它费用学员自理。
县市区卫生局局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集中培训的食宿费、培训费等在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乡镇卫生院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参考人员考前培训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集中培训的课件费、培训费等在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以及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上述列支费用。培训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差额部分,由承办培训项目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自行解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督导、考核、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
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培训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和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专人全程负责培训项目,保证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容、师资力量、培训质量和效果。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任务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和积极认真的态度做好培训工作,安排好师资,为学员提供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认真组织开展各类培训项目效果评估。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布置,制定2011年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方案要具体,操作性要强,具体安排到项目、到单位、到时间、到人、到经费、到培训基地。各市州2011年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同时,各受委托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培训实施方案,于2010年11月31日前上报省农村卫生管理处,另行下发。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每一类培训项目的进度台帐,定期开展督查督导,督促培训基地认真抓好培训工作。市州卫生局要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2011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进展情况。受委托的单位也要按照方案要求,定期上报培训进展情况。省卫生厅对培训进度缓慢的市州及培训项目实行挂牌管理,重点跟踪督办,同时,对受委托的单位承办的培训项目进行定期督查,确保各地各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培训任务。
(四)每个培训项目培训期满,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考试考核,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培训栏中记录。各市州要加强对本地区培训项目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的半年和年度总结,将总结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及相关图片分别于2011年4月31日和8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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