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农[2009]2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我厅依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了《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乡村医生考核是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是依法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规范行政执法和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的角度,切实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细则要求抓紧、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考核细则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考核机构及其考核人员全面理解考核细则的所有内容,熟悉掌握考核的对象、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结果公示等规定和要求;使乡村医生了解考核工作的意义、考核结果的应用和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等,为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本次考核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考核,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等方式稳步推进,保证考核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同时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展开,各地应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并按照时序进度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卫生局应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各市卫生局应于2009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各县(市、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汇总报我厅农卫处备案(备案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四、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考核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通报全省。
五、各地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对考核细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农卫处。
附件:1、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