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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10 22: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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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常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8月31日前注册满两年的医师,每周期的考核工作应在年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的执业医师自进入该机构执业起,满一年以上的,参加该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被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医师考核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

  (三)医师业务测评专家库;

  (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五)业务水平测试的形式和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决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三、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业务测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

  四、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15日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在变更注册前或停业期满的前30日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考核机构应在收到全部相关资料后的30日内完成考核工作。

  六、在考核周期内受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出国进修、援外、援疆、援藏以及到基层挂职等满6个月以上的,可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考核。

  七、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八、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须到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有举报或投诉的,要认真进行核实。

  附件: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doc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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