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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7-09 19:3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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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医发〔2007〕56号)

各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07]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各区卫生局负责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市、区卫生局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指定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

  三、各机构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1、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2、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3、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4、其它相关材料。在我局登记注册的西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申报材料请于7月20日前报至我局医政处,中医、中西医结合单位同时报我局中医处。在各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向各区卫生局提交申报材料。市、区卫生局应向通过审核的机构下发相应的批复文件,各区卫生局应于8月30日前将本区确定的考核机构材料报我局。

  四、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医师如在此执业期间变更过职业地点的,应由被考核医师提供原注册机构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行为记录文件或证明材料。否则仍需按一般程序考核。

  五、我市在岗医师的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各级政府、卫生局的奖励、表彰、完成各级政府、卫生局指令性任务、取得各级政府、卫生局组织认定的技术成果第一完成人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各级政府、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医师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以及发生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各级各类医疗事故第一责任人等。医师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发生在本周期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的,应当顺延记录到下一周期。

  六、每考核周期业务水平测试的时间、形式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并公布。

  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第一考核周期从2007年5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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