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医学会、中医学会、预防医学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08]293号),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海宁市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海宁市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 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李钰芳 海宁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张海波海宁市卫生局副局长
徐国强 海宁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成 员:姚敏忠海宁市卫生局医政科
钱 群海宁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科
祁建良海宁市卫生局组宣人事科
韩秀英海宁市卫生局医政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主任由姚敏忠兼任。
二、考核机构及分工
(一)考核机构:我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定为: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中医院、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海宁市妇幼保健院、海宁森桥医院、海宁市医学会、海宁市中医学会、海宁市预防医学会。
(二)工作分工
1.海宁市人民医院、海宁市中医院、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海宁市妇幼保健院、海宁森桥医院各自承担本院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2.海宁市医学会承担海宁博爱医院、许村中心卫生院、许村镇许巷卫生院、许村镇沈士卫生院、长安镇卫生院、周王庙镇卫生院、盐官卫生院、斜桥中心卫生院、丁桥镇卫生院、丁桥镇新仓卫生院、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米赛集团卫生所、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3.海宁市中医学会承担海宁富春骨伤医院、黄湾镇卫生院、袁花中心卫生院、袁花镇谈桥卫生院、硖石街道卫生院、海昌街道双山卫生院、海昌街道狮岭卫生院、马桥街道医院、海洲街道卫生院、海宁海昌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海宁长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海宁仁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海宁长安广仁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海宁光大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全市4家中医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4.海宁市预防医学会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9年5月1日开始启动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定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3月开始,5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考核机构将《海宁市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科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其本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
四、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中的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和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纪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和测评的,或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市卫生局医政科,由市卫生局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广大医师要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上报至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
(三)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于4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2007年6月30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名单(附件6)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及考核机构(以后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要逐年上报)。
附件:1.考核机构与被考核机构名单
2.医师定期考核表
3.海宁市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4.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6.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人员名单
7.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上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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