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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学会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2010-01-28 17:28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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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协调、检查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主任:李一萍(泸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医学会副会长)

  副主任:尹显清(泸州市卫生局副调研员、中医科科长)

  罗荣(泸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杨帆(泸州市医学会秘书长)

  成员:肖建军(泸州市医学会副秘书长)

  闻武(泸州市医学会办公室)

  邱亚莉(泸州市卫生局中医科)

  黄德(泸州市卫生局医政科)

  董涛(泸州市卫生局医政科)

  马骥(泸州市卫生局中医科)

  二、考核规则

  1、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考核周期为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

  3、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市局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4、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三、考核方式及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1、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情况等。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2、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结合考核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3、市局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成立专门考评小组,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具体的考评办法,应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者本人并公示。

  4、时间安排:2010年2月5日前个人提交考核资料到所在医疗机构,2月5日前医疗机构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后同意报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报送资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程序申报表(附电子文档)、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复印件,对执行简宜程序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需提供医师行为记录表),2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以笔试方式进行。

  1、考试时间:2月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考试内容:法律法规和医学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占20%,医学专业知识占80%)。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医学专业知识: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类别的为相应(临床、中医、口腔)内科学、外科学和诊断学。

  3、考试方式:45周岁以下进行闭卷考试,45周岁以上(包括45周岁)进行开卷考试。

  4、考试地点:待定。

  5、考试结果:由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试、阅卷,成绩将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公布,不合格者将参加补考一次。考试成绩将作为业务水平测评依据。

  6、考试报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考试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在市医学会报名。

  7、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业务测试:

  (1)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3)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

  (三)考核结论:

  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于2010年2月底报市卫生局备案。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一)医院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个人,取得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的第1-3名作者等(注:须提交相关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等(注:须提交相关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二)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按第三条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宜程序: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审核。

  (四)考核回避程序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市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回避。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五、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注:报名时须提供其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三)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市医学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〇一〇年一月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程序申报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填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2、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本人填报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注册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3、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申请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填报指定的委托考核机构)

  4、医师行为记录表(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填写)

  5、医师定期考核档案(考核医疗机构及医师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建、存档管理)

  附件1~附件5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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