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此项工作制度。
2、每年开展西医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3、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4)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4、医师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5、每年对相关医师进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术操作考试,并抽查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进行评价分析,作为其业务水平测试内容。
6、纪检、院办、政工科负责对医师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建立医师医德医风档案。
7、对医师行为进行记录,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8、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9、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参与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10、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11.医师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的结果,予以取消,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考核人员对医师进行考核要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规考核人员给与行政警告,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1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对其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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