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结合广西实际出台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决定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启动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将采取简化便宜的程序进行考核。
实施方案规定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机构负责;达不到以上条件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采供血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卫生厅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应医疗机构承担。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业务水平考核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方案要求各市卫生局制定本市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广西卫生厅将在总结各地和各考核机构经验的基础上,视情对医师考核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制定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
对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实施方案提出可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即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因此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经培训3—6个月后可再次考核,如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