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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

2009-03-31 14:3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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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卫生部3月12日发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处方管理办法》。两个《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要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纪录,并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办法》规定,“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处方管理办法》对医生开具处方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涂改,应当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除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办法》严格禁止无资质人员开具处方。《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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