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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卫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2009-03-30 13:1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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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蚌埠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三、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医师定期考核分为公卫执业医师考核和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五、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集中考核时间在本年度末至下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六、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七、医师业务水平的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业务水平测评分为临床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和卫生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

  八、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机构进行评定,考核委员会审核。

  九、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十、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本部门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十一、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各单位报送的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医师定期考核表》各一份反馈至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市卫生局。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提交书面材料;

  (二)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实践技能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中心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十二、中心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十三、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十四、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市级以上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执业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五、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按照《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医师执业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学教育 网搜 集整理

  十七、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十八、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十九、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医学教育网搜 集整理

  二十、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十一、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中心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十二、医师认为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本中心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中心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中心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十三、中心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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