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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

2010-09-02 19:3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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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负责,接受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五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六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七条 省畜牧兽医局、省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黑龙江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

  (二)指导各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四)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日常事务。各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考试保密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制度、措施;

  (二)制定本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和确定试卷保管场所及涉密工作人员;

  (四)做好试卷、答题卡的接收和运送、交接和保管、分发和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向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考试保密工作情况。

  考区、考点保密部门负责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指导考试承办单位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做好保密工作;

  (二)对试卷交接、运送、保管、启用等各环节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考试失、泄密案件的侦查工作。

  第九条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试卷保管、监考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各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十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发生泄密、丢失、毁损或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后,发生答题卡毁损、丢失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按考试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上报。

  发现试卷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以及答题卡被改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

  第二章 试卷运送

  第十一条 试卷要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考区发送至考点。考区和考点应当制定专人负责试卷的运送、接收。

  委托其他单位运送试卷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并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车运送;火车运送试卷的,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2人以上押运;

  (二)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3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2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经上一级考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2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三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单位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试卷接收单位在交接过程现场除机要员外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考区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应当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考区办公室。

  第三章 试卷保管

  第十五条 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租用,经当地保密、公安部门验收,符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存放安全标准,并发放《准用证》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六条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七条 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第四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十八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十九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二十一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考点办公室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人,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点办公室应当在当年考试结束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答题卡后2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区的答题卡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全部考试结束后3日内,考点办公室应当向考区办公室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由所在单位视其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试卷、答题卡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等环节的工作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

  (二)指使、授意、纵容他人改动考生答题卡的;

  (三)工作不力或者有失察、失职、引发考试安全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同级兽医主管部门视性质、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试卷保密室保密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保密安全隐患而引发考试失、泄密事件的;

  (二)对试卷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引发考试安全事件的;

  (三)答题卡保管、运送过程管理不到位,造成答题卡被改动、毁损或丢失的;

  (四)其他违反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试卷接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监考等工作的非考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考试考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考点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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