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科教字[2006]60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及《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规范化培训场所。
第三条 培训基地设置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 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普通专科基地)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亚专科基地)两类。
第五条 培训基地类别依据卫生部普通专科目录和亚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教学条件
1.具有满足专科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诊疗条件和设施。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接受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三)组织管理
1.有院级领导分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职责分工明确。
2.成立专门负责专科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四)支撑条件
1.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
2.给予住院医师一定的补贴,包括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具体发放办法可由各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
3.负责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4.为住院医师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协助安排培训期间的住宿。
5.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八条 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二)普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亚专科基地指导医师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的要求。
(三)普通专科基地应设置有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临床和辅助科室;亚专科基地所在的临床科室能够满足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相关辅助科室设置齐全;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符合全科医学培训标准要求。
(四)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基地标准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五)组织管理:培训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应为本院人员,不得由外院专家兼职),全面负责培训工作。配备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认定机构:
北京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员会”)组织认定普通专科基地,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共同组织认定亚专科基地。
第十条 申请:
(一)申请资格
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可组织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要求的临床科室,向市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普通专科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应以一方作为主体,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条件的2/3,协作方不得超过2家。亚专科基地必须独立申报。
(三)申报材料
普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亚专科基地申报应认真填写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四)申请时间及费用
申请单位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提出培训基地认定(包括复审)申请的医疗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市委员会缴纳规定的评审费。
第十一条 认定步骤:
(一)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科室及其所在医疗机构或高等院校,应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市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
普通专科基地由市委员会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亚专科基地由卫生部委员会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和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普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亚专科基地,市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将申报亚专科基地的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卫生部委员会。
(三)实地评审
市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普通专科分类目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评审意见上报市委员会,由市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并将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和培训规模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卫生部委员会和市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依据亚专科分类目录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科室进行实地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实地评审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等级和再申报
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专科医师资格,被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被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自评估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申请。
(五)公示
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市和卫生部委员会将审批结果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或卫生部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市卫生局将评审通过的普通专科基地名单及培训规模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市公布。
亚专科基地的公示按卫生部文件执行。
(六)再认证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5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市委员会根据培训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培训基地,实地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院及临床科室不得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对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单位,将系统内给予通报,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规模接收住院医师,并依据《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对擅自扩大培训规模、不按照培训细则实施培训活动、基地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在系统内给予通报并限期一年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在限期内改正的,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专科医师培训质量,规范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管理,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卫生局认定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卫生部认定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培训基地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统筹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即:北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培训基地。
第四条 北京地区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对北京地区开展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专业培训基地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组织培训基地评审并对其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等。
第五条 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医院)应对培训基地实施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培训医院要加强领导,组建院级专科医师培训领导机构,设立相应管理部门,明确主管院长,指派专人负责对培训基地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培训医院应将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为专科医师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备、教学用房、师资、管理人员等给予支持和投入。
第六条 培训基地是医院实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场所,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承担对住院医师进行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各项培训任务。
培训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培训基地要成立专科医师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在培训基地主任领导下,认真实施培训计划、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出勤情况,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具培训记录、鉴定、考试考核成绩等。
第七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要按照《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要求,不断加强和提高师资队伍建设。
第八条 培训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严格聘任标准。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
指导教师对住院医师医德医风、临床医疗和学习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协助其完成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规定的培训内容;负责向培训基地主任及管理与考核小组汇报住院医师的培训情况。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非培训基地所在医院选送到培训医院的住院医师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职务补贴、书报洗理费、房补、卫生津贴、加夜班费、奖金等)、社会保障等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条 培训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妥善解决其执业医师考试资格报名及注册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培训经费通过政府、参与培训的医院、个人等多种渠道筹集,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和住院医师的基本生活及学习条件。
第十二条 非培训基地医院要保障选送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等。
第十三条 对社会化招收的住院医师,培训医院应按照本院同年资住院医师的标准提供工资待遇,并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障和一定的生活补贴;住院医师应缴纳国家规定的个人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医院应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夜班费、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最低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住院医师500元/月,第二年住院医师600元/月,第三年住院医师700元/月,第四年住院医师800元/月,第五年住院医师1000元/月。培训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和具体发放办法,发放标准可适当向上浮动。
第五章 评估与奖惩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北京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每年对北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组织抽查或单项评估;每五年对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实施培训基地再认证制度。
第十六条 经过检查评估,或有投诉、举报,并有证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基地,北京市卫生局经过核实根据事实轻重,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给与通报批评、暂停培训资格、撤销培训基地处理:
(一)培训质量不能达到《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要求的;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对培训工作有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况严重的。
(二)培训基地管理混乱,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不能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培训活动,或擅自扩大培训规模的。
(三)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培训要求和规定,对培训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或暂停培训资格的基地,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撤销其培训基地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和培训医院将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条款亦适用于联合申报并批准的培训基地,主体医院及其培训基地全面负责联合培训基地的管理,协作方要按照签订的联合协议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京市卫生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