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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结业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2006-10-09 20: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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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结业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市、县(区)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配合省级考试机构认真处理。

  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2.在试卷上做明显标记的。

  六、考生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2.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3.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4.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5.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提示拒不上交的;

  6.故意损毁试卷的;

  7.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等,由省级考试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九、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等有关规定的;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8.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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