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农村卫生所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能力,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全省乡村医生实施规范培训,并制定项目管理方案如下:
一、目标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使全省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一次培训,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培训,强化乡村医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中西医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计划生育指导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能力,提高协助处理重大疫情的能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全省(含厦门市)14863个行政村,平均每个行政村2个乡村医生。对象是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内容
为参加规范培训的乡村医生提供教材费、培训费和住宿补贴费,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
1.提供乡村医生培训教材编印费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印发的《农村卫生人员大纲指导意见》,由省卫生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等。培训教材分册按年度编写。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伦理道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中医药学、临床实践与技能。
2.提供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费
(1)为全省乡村医生参加规范培训提供培训费,主要用于授课、阅卷、使用培训场地等。
(2)师资培训费。为保证乡村医生培训质量,对全省乡村医生培训机构的师资进行免费培训。
3.补贴乡村医生培训住宿费
由乡村医生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乡村医生培训住宿。
4.乡村医生培训管理
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和各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要在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学籍管理等。培训结束,由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统一命题考试。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的组织实施
1.乡村医生每年参加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集中培训10天。实行学分制管理,乡村医生培训结束并考试合格者授予10学分,参加学习时间少于6天的不授予学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实施培训后负责登记。各乡村医生培训点在培训结束时将花名册及培训、考试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应建立乡村医生培训档案,按学籍管理。
2.福建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的管理、师资培训及教材建设等工作。各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承担本辖区乡村医生培训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和县(市)乡村医生培训点承担具体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具有专职管理人员,符合要求的师资队伍和能满足教学要求的设施。
3.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符合既是医师或技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
(二)经费安排、管理
省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培训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省财政厅、卫生厅根据各设区市实际培训人数核定并下达培训经费。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1.经费使用范围
(1)省级经费100万元
用于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组织编印培训教材、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对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点的师资进行培训;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包括试卷印制、巡考、培训考核、评估、学籍管理和印制《福建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登记手册》等。
(2)市、县级经费900万元,按实际培训人数下拨
用于全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培训费和住宿补助费,乡村医生每人300元,其中培训费150元(含授课费、培训场租费、学籍管理费、办公费以及监考费、阅卷等费用);住宿补助费150元。
2.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要求:资金使用合理,规章制度健全,资料档案齐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培训教材印刷按有关规定招投标。省卫生厅、财政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
乡村医生集中培训项目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实施,4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年度实施。乡村医生培训合格作为年度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组织领导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乡村医生培训的规划、领导和管理。
各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方案》,规划本辖区的乡村医生培训网点,对符合条件的培训点给予审批并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对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申报乡村医生培训点;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培训,对乡村医生培训合格情况进行验证,验证情况报设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监督和评估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财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评估体系,对培训制度、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等实施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落实。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具体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每2年组织评估一次,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取消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