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卫基层[200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卫生局等五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奉贤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奉卫[2007]87号),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了“镇保”或“农保加补贴”基本保障体系,切实为广大乡村医生解决了后顾之忧。
一年多来,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收到一些乡村医生的信件反映,集中反映三种人员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做出了贡献,却没能纳入这次基本保障体系。一是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但自己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障的人员;二是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龄满10年,且自己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障,但已到龄离岗或中途离岗的人员;三是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龄满10年,但因在1981年首次发证前到龄离岗或中途离岗,未能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为切实把这项实事做实做好,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特制订本补充意见。具体如下:
一、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但自己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障的人员
按照自愿原则,参照《关于奉贤区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奉卫[2007]87号)文件中关于“在职乡村医生按月缴费参加镇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龄满10年,且自己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障,但已到龄离岗或中途离岗的人员
参照周边地区类似人员处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按照2004年失地农民参加镇保的缴费额度,由当地政府给予20%一次性补贴,每人补贴费用10158元。
三、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龄满10年,但因在1981年首次发证前到龄离岗或中途离岗,未能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乡村医生名册登记记录者,参照《关于奉贤区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奉卫[2007]87号)文件中“农保加补贴”政策减半执行,每人每月补贴费用150元。如自行纳保的则根据2004年失地农民参加镇保的缴费额度,由当地政府按10%一次性补贴,每人补贴费用5080元。
四、费用承担
费用承担及资金渠道按照《关于奉贤区乡村医生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奉卫[2007]87号)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本补充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