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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同安区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01-25 11:0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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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7号)精神,区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同安区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同安区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村级卫生工作队伍,决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7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保健技术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职责。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村委员会的领导下,参与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参与组织、指导爱国卫生运动和“小康村”、“文明村”、“卫生村”的建设活动;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三)负责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和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四)负责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处理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负责做好妇幼保健、计划免疫工作;协助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负责有关预防、保健等卫生统计数据和报表的收集、整理、统计、填报及妥善保管工作。

  (六)负责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享受津贴补助的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在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村卫生所基本标准》要求设置的村卫生所(室)执业,承担国家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并且熟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过硬的技术本领,较好的完成当地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是享受津贴补助的对象。

  三、享受津贴补助时间、标准和范围

  (一)享受津贴补助时间、标准:

  1、享受津贴补助时间:从2005年1月开始。

  2、享受津贴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按150元给予补助。

  (二)享受津贴补助范围:

  1、根据服务人口中每1千人口(含不足1千人)有1名乡村医生享受津贴,服务人口多于1千人,少于2千人,按2名乡村医生享受津贴,以此类推;乡村医生实际人数少于可享受补助名额的按实际人数补贴;

  2、边远山区、自然村多、地域面积大、农民居住分散的村卫生所,可酌情增加享受津贴补贴的乡村医生数;

  3、外来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可酌情增加的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数;

  4、对于长期坚持集体办的村卫生所,可酌情增加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数。

  5、依法新加入的乡村医生,如果本村可以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名额不足,经区卫生局审批可以享受乡村医生津贴;如果本村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名额已满,就不再增补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

  6、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减员,可以从本村未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择优替补;

  7、村委会改为居委会的,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区卫生局对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卫生局取消其政府津贴补助: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2、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镇(街)、场卫生院(所)管理,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平时检查考核未达标、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

  3、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范围的卫生所执业的;

  4、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5、不在本村卫生所(室)执业的或不承担公共卫生职责的;

  6、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

  四、享受津贴补助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同安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津贴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第二条“享受津贴补助的对象”要求的相关证件。

  (二)根据区卫生局确定给各村的名额,由村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并将确定的对象报各所在镇(街)、场卫生院(所)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区卫生局审批,经区卫生局审批后,由各卫生院将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名单及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张榜公示,并报送区政府批转确认。同时,将名单分别报市卫生局、区财政局备案。

  (三)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由卫生局聘用,聘用期1年,并签订《同安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

  (四)区卫生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签订的内容进行检查落实,并一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为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津贴待遇。

  (五)区卫生局每年底将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考核情况报送区财政局。

  五、津贴补助资金的来源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来源:

  1、对享受津贴补助的乡村医生实行定额补助,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5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2、区财政每年将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将津贴补助直接划入享受津贴补助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1、区财政局建立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制度。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2、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3、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督查落实。

  本实施方案由区卫生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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