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发[2004]2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卫办科教发[2004]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2010年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规划的通知》(辽卫字[200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是以乡村医生胜任本岗位工作为目标,以学习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人员,按照《大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乡村医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充分利用全市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加强对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组织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公布、备案和实施;负责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审核登记工作。
第六条各区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为乡村医生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能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乡村医生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保证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落实。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立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以胜任岗位工作为基本目标,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为内容,重点加强卫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文书写作及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技术为内容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加强中医药基本知识及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基本素质。
第九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分为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两种形式。集中培训每两年1次,不少于100学时,培训结束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非集中培训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发表论文、专题调研、远程教育、病案讨论、自学等形式为主。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方向转化。
第十条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公布、备案和实施工作。承担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是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即各区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也可聘请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来承担,每年确定的项目数不少于10项,并要定期提前公布认可的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乡村医生选择参加。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师资应具备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符合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相近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乡村医生每年都应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要取得25学分。参加集中培训当年,并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每人获得25学分。非集中培训年份,乡村医生获取学分渠道及授分标准按照《大连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附件)执行。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证书》和《大连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双证登记制度。《学分证书》和《大连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组织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应详细登记活动内容、形式和参加人员的情况,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分证书》。《学分证书》由乡村医生个人保存,年终由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按要求登记到《大连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证书》上,加盖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章后,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依据。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辖区乡村医生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的年度注册、考核、验证工作,注册、考核、验证结果须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并作为乡村医生考核、注销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建立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各区市县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简化工作程序,加强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在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按照《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要求,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