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力量,是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为了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乡村医生实行注册管理。未经注册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一)注册条件
1、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身体健康,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目前在村卫生所(室)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可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已经取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1983年8月5日以前,在村卫生所(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且连续工作至今的,对其资历的认定以乡村医生证书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历史档案为准。
(3)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2000年按照卫生部颁发的《乡村医生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的要求,进行逐项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的乡村医生。
2、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组织的两次培训和考试,取得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二)注册方式
符合上述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应当填写《重庆市乡村医生从业注册申请表》(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已下发各区县),持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及本人相关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向村卫生所(室)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对自愿到村卫生所(室)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要优先聘用,其聘用程序为:由村民委员会、当地卫生院推荐,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审核,并出据同意聘用文件。各村卫生所(室)聘用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卫生所(室)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卫生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并实行统一编号。
(三)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五)2003年8月5日以后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资格者,不得进入村卫生所(室)工作。
二、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室)
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结合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进一步核准乡村医生基本情况,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调整村卫生所(室)的布局,理顺村卫生所(室)管理体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满足村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的需要。
(一)村卫生所(室)应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执业许可。设立村卫生所(室)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组织实地审查验收,报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辖区区域卫生规划审核批准后,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它性质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应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辖区区域卫生规划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所(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所(室),统称“××县(区、自治县、市)××乡(镇)××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所(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三)村卫生所(室)应符合重庆市合格村卫生室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或规范化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按《重庆市村卫生室基本用药目录》配备药品。
(四)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所(室)人员。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各地可在行政辖区内的村卫生所(室)中调配乡村医生。
(五)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地区“撤村改居”作为城区的组成部分后,原村卫生所(室)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执业医师法》、《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条件的要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化。在“撤村改居”前已经按照《条例》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注册的地点继续执业;有效期满,不再进行注册。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可鼓励其在取得符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专业学历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加强村卫生所(室)的规范管理
村卫生所(室)是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并向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是经营性机构,不进行工商登记。村卫生室应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规范管理。村卫生所(室)可以由政府举办、集体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乡村医生个人承办。按照《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有关要求,政府对村卫生所(室)应给予必要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为其配备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提高服务能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每年对辖区范围内的村卫生所(室)进行审查校验,并于年底前将通过校验、暂缓校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村卫生所(室)的情况汇总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加强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
(一)乡村医生应当按照《条例》和《重庆市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制定乡村医生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及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登记表册,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做到看病有登记、取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购销有记录。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诊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所(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要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
在规范农村中医药服务的基础上,允许农村有执业资格的中医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逐步形成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三)村卫生所(室)的医疗卫生服务收费应合理,不得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
(四)乡村医生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如违反《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罚。
(五)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要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罚。
五、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培训,努力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
1、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辖区内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对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要按照重庆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重庆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安排一定专项培训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3、各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发挥对村卫生所(室)的指导作用,定期组织召开乡村医生例会,以会代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在乡村医生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村民服务。
5、具有中等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适应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发展要求,改革医学教育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并有计划地对现有乡村医生开展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
6、努力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医师转化,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专业学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制度,确保农民得到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公共卫生工作落到实处(乡村医生考核内容及方法详见附件3)。
六、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一)要按照《条例》依法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乡村医生的管理、培训和考核中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摊派和乱收费。
(三)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当按照《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经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其标准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及其完成的质量确定。乡村医生任务补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
(四)要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依法清理整顿农村医疗卫生市场,严历打击巫医、游医,取缔非法行医,维护农村医疗卫生市场秩序。
七、加强领导,认真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贯彻《条例》工作,将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夯实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配套政策及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一支熟练掌握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技能的乡村医生队伍,100%的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9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