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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09-02-21 11:2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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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村群众。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使乡村医生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在乡医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卫生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业务水平考核:由县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命题进行笔试考核,考核内容分医学基础理论及操作技能。2009年业务考评将《河北省执行中央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中针对乡村医生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急诊急救、合理用药、中医药知识培训等内容纳入考评范围。

  2、开展个人述职:由乡村医生本人评定,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以来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医疗、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健康教育、新农合等),取得了什么成效,受到的奖励或处罚,存在的问题等;医 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3、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由各考核小组检查乡村医生平时工作记录、上站记录、医疗文书记载和学习培训情况,依法执业和医疗纠纷防控等工作,并认真填写考核记录。

  (二)执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

  召开座谈会:由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利用座谈会的形式,充分听取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并形成书面评定记录。

  四、考核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

  县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基妇科、医政科、中医科、执法队、疾控等科室负责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基妇科,具体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管理、落实与监督,并将考核工作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进行上报。每两年考核一次。

  (二)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成立由卫生院院长为组长,医疗、预防、妇幼、护理、公共卫生和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小组(名单报卫生局基妇科),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和落实本乡镇的考核工作,并责成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于2009年3月25日前将考核评定意见、表册等相关材料及时上报县卫生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培训工作及通知: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2月15日前召开全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培训会议,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考核小组应于3月1日前组织召开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培训会议,及时通知应考核的乡村医生按规定接受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及方式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必须完成符合规定的乡村医生的业务考评和执业道德评定工作,并于2009年3月25日前上报乡村医生业务考评、执业道德评定等相关材料。业务水平考试由卫生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印制。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委派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监督。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卫生局基妇科在4月10日前完成全县乡村医生业务考核和执业道德评定总结上报工作。

  六、考核结果、通知及公示

  (一)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二)通知:2009年4月5日前,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书面送达乡村医生,并由其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三)申请复核:乡村医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申请再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应当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并将其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乡村医生。

  (五)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注册并换证,可以继续执业。

  (六)经考核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七)公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卫生局将及时进行公示。

  七、考核周期及首次考核工作安排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根据廊坊市卫生局的要求,经局研究决定,2009年2月11日至4月10日完成乡村医生考核评定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连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

  八、责任监督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考核小组责任:应按规定组织召开培训会议,及时通知到应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若因组织工作不力未及时通知或考核小组未按相关规定开展乡村医生考核的,卫生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规定,接受乡村医生考核,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首次考核不合格未在6个月之内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提出再次考核申请后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其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原注册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香河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不积极开展考核工作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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